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捐赠钱物、参与奥运会建设的行为,均将获得减免相关税收的优惠,特别是奥组委取得的收入将采取免收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这是北京市财政局昨天转发相关部委的通知中透露的消息。
据了解,为了支持举办奥运会,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近日出台《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称,与第29届奥运会相关的捐赠、经营行为可获得减免税收的优惠。
《通知》规定,个人向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中国奥委会、国际奥委会及通过北京市人民政府向建设项目捐赠的资金,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捐赠、赞助的物资,由接受捐赠的单位与其签订捐赠、赞助物资合同,并开据收据。对其他单位在第29届奥运会体育场馆建设中所需进口设备及器材也可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的减免税。
《通知》说,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在销售所获捐赠商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取得的以下收入免征营业税: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奥委会全球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实物和现金)、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销售门票收入、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等;免征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另外,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向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中国奥委会、国际奥委会及通过北京市人民政府捐赠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郭晓军)
《新京报》 200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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