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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加大财政对就业的投入,探索建立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机制,多渠道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支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实施定向就业扶持,重点抓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等群体就业工作,加强与沿海发达地区的劳务合作,扩大劳务输出规模,鼓励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注重创业带动就业,实施“全民创业”计划,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的创业孵化基地,完善相应的国土、财税、金融、产业等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个体经营者以及有一定技能的农民工等各类群体自主创业。
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完善城乡规范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规范发展各类职业中介和劳务派遣机构,推动就业信息全省、全国联网,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就业信息咨询、职业介绍等服务。健全创业服务体系,为创业者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风险评估、创业融资、市场拓展、企业孵化等公共服务。完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对失业人员、农民工等开展实用技能培训,对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培训,鼓励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和轮岗培训。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实现就业,构建稳定就业调控机制。完善城镇调查失业率统计,健全失业监测预警机制。
“十二五”期间,城镇净增就业人数300万人以上,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300万人以上,新增就业人员培训比例超过60%。
90.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完善劳动者、用人单位和政府三方协商机制,积极发挥工会和行业组织的作用,促进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改善劳动条件,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加大劳动执法力度,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劳动用工安全、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监管,建立健全企业用工登记、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等制度,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劳动调解仲裁,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91. 建立收入稳定增长机制
建立健全扩大就业增加劳动收入的发展环境和制度条件,促进机会公平。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和工资保证金制度,着力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建立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探索实行低收入居民生活补贴与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联动机制,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和农产品最低收购价格,加快提高低收入人群收入水平。完善公务员工资制度,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创造条件让更多居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着力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加快构建中等收入人群占多数的“橄榄型”社会结构。在提高收入的基础上,注重发展新型消费业态,培育消费热点,拓展消费服务,着力扩大居民消费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