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制订《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统一的信用系统和信息平台;完善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制定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建立失信惩戒,诚信激励机制;加大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信息征集和发布力度。
(七)推动工程担保制度发展。组织召开建设工程担保试点现场经验交流会,研讨工程担保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进一步深化工程担保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三、完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
(八)进一步完善企业资质标准。一是修订出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及相关实施意见,组织做好宣贯活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二是研究出台《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九)继续完善个人注册执业制度。一是启动注册电气、化工、公用设备工程师等专业工程师的注册工作,进一步健全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制度。二是出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指导做好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启动的各项相关工作。三是修订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进一步完善监理工程师注册工作。四是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的相关办法。五是加强对注册人员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完善企业资质审批配套制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一是研究制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说明》,进一步明确审查条件;二是研究制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专家及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加强对资质审查专家和工作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建立审查专家评估机制;三是完善资质审查程序,加强对初审部门的指导,落实初审责任。
(十一)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一是研究制定完善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工作方案,建立完善企业资质数据库、个人注册资格数据库,推进各地项目数据库的整合与联动,加强企业资质、个人注册资格的动态监管,对不满足资质标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以及出租出借资质资格、重复注册、不履行执业责任等行为的企业和执业人员,及时依法撤销、吊销或降低其资质、资格,清出建筑市场,加强市场与现场联动,提高建筑市场监管的有效性。二是加强对企业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三是规范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监理工作服务到位。
四、抓好行业发展和国际交流合作工作
(十二)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改革。大力发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指导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十三)做好“十二五”行业发展规划编制。组织协调有关司局和行业协会,完成《建筑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编制,明确行业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指导行业科学发展。
(十四)加强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出台《关于加强劳务分包管理,规范建筑企业用工行为的指导意见》。
(十五)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的实施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和劳务合作;做好各项对外开放的谈判和要约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与香港、澳门、台湾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建筑师和工程师的交流工作。
(十六)组织编写《中国建筑业发展研究报告(2010)》,组织完成2009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统计汇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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