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改后拟2013年施行 修正案草案再改八处

2012年03月12日08:48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修正案草案 刑诉法 出庭制度 检察院 修改 犯罪嫌疑人 法律委员会 被告人 证人 判决

其他修改

修正案草案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措施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受理申诉或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级检察院申诉。

修改后规定: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级检察院申诉”修改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检察院申诉;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修正案草案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采集指纹、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修改后规定:将“可以采集指纹、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修改为“可以采集指纹信息、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现行刑诉法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修改后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修正案草案规定: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修改后增加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修正案草案规定:原审法院对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修改后规定:原审法院对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不想作证就算拘留十天也不作证,或者到了法庭说忘了也没办法,但总要慢慢引导,使公民能够比较好地履行自己作证的义务。

——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郎胜(记者杨华云)

直播回顾:

   上一页   1   2  


返回顶部文章来源: 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