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改后拟2013年施行 修正案草案再改八处

2012年03月12日08:48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修正案草案 刑诉法 出庭制度 检察院 修改 犯罪嫌疑人 法律委员会 被告人 证人 判决

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本报记者赵亢摄

昨日上午,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各代表团审议了全国人大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草案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又新做出了八处主要修改。

此次主席团会议通过的决定草案,提出了此次修改后刑诉法的实施时间。法律委员会认为,由于此次修改涉及内容较多,在实施前各方面都需要充分准备,建议修改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要点

1嫌疑人被告人在押

近亲属可委托律师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将律师介入提前到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部门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

审议中有代表提出,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情况下,自己委托辩护人存在困难。

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2公安移送审查起诉

告知嫌疑人和律师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有代表认为,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有必要将有关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3证人拒绝出庭作证

先予以训诫再拘留

修正案草案规定的证人强制出庭制度,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审议中有代表提出,对于证人无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一律处十日以下拘留不妥。

法律委员会认为,刑事诉讼中,证人应当履行出庭作证的法定义务,对拒绝出庭作证的证人予以一定处罚是必要的,可区别情节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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