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服务体系不断健全,群众获得服务的可及性明显改善
建国初期,全国只有医疗卫生机构3670个,医疗床位8.46万张,卫生技术人员50.5万人。当时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基本上集中在城镇,医疗设备极其简陋,医疗技术水平低下,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民缺医少药,得不到基本的医疗卫生保障。
经过60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2008年底,我国拥有卫生机构27.8万个,另有村卫生室61.3万个,覆盖城乡居民的卫生服务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全国医院床位总数403.6万张,千人口医院卫生院床位数2.83张;全国卫生人员数达616.9万人,乡村医生和卫生员达93.8万人;全国每千人口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数3.8人。
与此同时,卫生系统的服务和保障能力以及技术水平得到极大提升,人民群众得到发展带来的实惠。2008年,全国医疗机构(不含村卫生室)诊疗人次35.32亿,住院治疗人数11483万;孕妇产前检查率达到91.0%、产后访视率87.0%,住院分娩率94.5%;农村改水受益人口占农村总人口93.6%,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65.5%,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59.7%。
目前,我国已建成一批代表国家临床医学最高水平、在国际上享有较高声誉的大型现代化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基本形成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各级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相衔接的城市医疗服务体系;以及县医院为龙头,村卫生室为网底、乡镇卫生院为节点的农村三级医疗服务网络。城乡医疗服务体系日益健全完善,为城乡居民提供了综合、连续、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自然灾害中,发挥着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初步建立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建国初期建立了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上世纪60年代在农村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保障职工和农民健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上世纪90年代,我国启动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稳步推进,到2008年底, 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达到3.18亿人。2002年10月,中国政府出台政策,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3年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开展试点并逐步在全国推进,目前已覆盖全国所有含农业人口的县(市、区),参合人数达8.33亿,新农合给越来越多的农民带来实惠,对缓解或减轻农民疾病经济负担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初步建立,农村医疗救助覆盖了全部农业人口的县(区),65%的县(区)开展了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商业健康保险蓬勃发展。目前,各类保障制度覆盖了超过11亿城乡居民,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框架正在形成,为广大城乡居民提供了化解医疗风险的保护屏障。
卫生法制化建设深入推进,群众健康权益不断得到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实施了《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母婴保健法》等11部有关卫生方面的法律;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37部行政法规;卫生部制定印发了《处方管理办法》等200余件部门规章;现行有效卫生标准1300多项。初步建成了以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健康相关产品管理和医疗保障等法律制度组成的卫生法律体系,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市场经济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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