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要闻 图片 发展观察 新闻跟踪 经济发展 减贫救灾 社会发展 全球招标投标 商务资讯 观察思考 发展报告 数字报告 白皮书 中国之窗 世行在中国
专家专栏 政策解读 宏观经济 区域发展
行业动向
行业规划 金融证券
金融法规
贸易发展 工程项目/ 数据库/周刊 企业发展
国情公报 经济数据 经济名词 采购商
发展要闻  -中国公布307个基本药物品种 纳入医保报销 -大陆首批援台板房将抵高雄 婉拒大陆重型直升机 马英九回应质疑 -中国1年来首度大规模减持美国债 仍为最大持有国 减持251亿美元 -旅客患病全额退机票 医药费需超百元 国航接手中信泰富转让股权 -温商成功收购皮尔·卡丹部分股权 腾中重工收购悍马9月底将敲定 -业内称管理层将再收紧房贷政策 明年楼市现新变化 高房价难持续 -中国首次以投毒罪判处重大污染环境者 三峡暂不打捞落水集装箱 -中央财政下拨178亿元补助农村中小学 北大将限制入校旅游人数 -10月中美将就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作探讨 中投盯上好莱坞蛋糕 -FMG就铁矿石价让步可获中方55亿美元融资 中国省3500万美元
首页>>卫生动态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2009 年 08 月 19 日 
字号:    打印本文章 写信给编辑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应当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调出:

    (一)药品标准被取消的;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三)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

    (四)根据药物经济学评价,可被风险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优的品种所替代的;

    (五)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认为应当调出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调整应当遵循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属于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品种,经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调出目录。

    第十二条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透明。建立健全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标准和工作机制,科学合理地制定目录。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中药饮片的基本药物管理暂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鼓励科研机构、医药企业、社会团体等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上一页   1   2   3  



图片新闻:
东北振兴再出新政策 含人民币结算试点 受益股一览
中国首份省市区生态文明水平排名出炉 北京居首(榜单)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