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现场 摄影/中国网 杨楠
2009年6月12日(星期五)上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行新闻发布会,请稽查局副局长崔恩学介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积极配合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断加大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的力度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崔恩学副局长在发布会上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移送刑事案件的过程当中提出了以下几点要求:
1.对移送案件,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案情,同时报告移送的情况。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移送工作给予指导和监督。
2.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还要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所办的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要抓紧督办,既包括给予行政处罚方面的督办,同时也要对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案件的移送情况的督办。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坚决禁止“以罚代刑”,不能以罚款代替刑事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坚决按照有关要求,向司法机关进行移送。
3.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积极配合纪检监察以及人民检察院做好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送工作的监督。
4.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年的相关部署,对近期开展的几个专项行动进行安排,同时在专项行动当中要加大力度,特别是这次新的“两高司法解释”刚刚颁布实施,借此契机,加大打击力度,加大移送力度,对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要按照“两高司法解释”以及《刑法》相应规定,坚决移送。(胡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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