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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制售假药如不构成犯罪并不等于不受处罚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9 年 0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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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 中国网 胡迪摄影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5月26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请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中国网进行了现场直播

发布会上,有记者问:按照《解释》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要求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请问这些是否需要药监部门出具鉴定结论?如果不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否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表示:是否要请药品检验部门出具鉴定结论涉及到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生产的是否是假药、劣药,对这个问题一般要请药品检验机构出具鉴定结论。二是生产销售的假药有没有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对这个问题,这次司法解释列举了六种情形,这六种情形,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是否要请药品检验机构来鉴定。如果说专业性比较强,应当通过专业机构才能判明的,要请药品检验机构来鉴定,如果专业性不是很强,司法人员直接能够判明它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则不需要请药品检验机构鉴定。

“总的来说,是否要请药品检验机构鉴定,就看实际需要。如果司法机关认为需要请药品检验机构鉴定,就请他们鉴定;如果司法人员认为不需要请他们鉴定,司法机关能够直接判明就不用请他们鉴定。”朱孝清说,“当然,我们在办案过程中,不请检验机构鉴定,还可以请他们做专业咨询,这也是办案中经常有的情况。”

朱孝清表示:生产、销售假药,如果达不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就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是如果构成了其他犯罪,还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比如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或者药品的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就要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来追究刑事责任。再比如,这次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这个规定,如果生产、销售假药达不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但是如果构成非法经营罪、假冒商标罪、非法行医罪、非法采供血罪,就按照行为人所触犯的罪名来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还要说明的是,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如果不构成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并不等于说他可以不受处罚,因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还要依法追究其违法责任。”朱孝清说。

来源: 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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