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现场 摄影/中国网 杨楠
2009年6月12日(星期五)上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行新闻发布会,请稽查局副局长崔恩学介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积极配合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断加大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的力度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崔恩学副局长在发布会上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对没有构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犯罪的,但是按照《刑法》规定,涉嫌构成其他刑事犯罪的,比如说有些重大责任事故的,有一些失职,或者非法经营,或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等,甚至包括侵犯知识产权等等,除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以外的,其他的按照《刑法》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办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行政违法案件的过程当中,如果发现有这种涉嫌行为的,也一并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具体移送的时候,要妥善保存所收集的证据,依法向公安机关提供规定的材料,这是在具体的操作层面。国务院有一个专门的规定,我们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具体操作和实施。同时我们也按照这次“两高司法解释”的要求,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提供便利条件的,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共同犯罪的,也一并移送。以前在这方面没有要求,这次做了单独的要求,对共犯一并移送,也是根据这次“两高司法解释”新的要求而做出的要求。
他说,在移送的时候,我们按照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的规定,我们要求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同时,还要抄报同级人民检察院,以便对移送的情况进行监督。(胡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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