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执法,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和修订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发现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乳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组织进行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监测、检测和监督措施。
各地方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一是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条例》的规定,加强许可的规范管理,严格准入,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许可。同时要根据部门工作实际需要,细化审批环节、程序,落实许可职责。二是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及时发现、消除和预防影响乳品质量安全的问题,依法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惩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严禁以罚代刑。三是要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和奖励机制,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对受理的举报投诉要快速反应,及时查处。四是要严格实行行政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的监管责任意识,防止行政不作为、越权乱作为和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四、加强领导,做好部门间的工作协调
各级地方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依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监管机制要求,按照食品质量安全全过程监管思路,建立起从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到乳制品生产、销售和消费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各级地方政府要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有步骤、有计划地领导、组织和检查《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一是要解决本地区影响《条例》贯彻实施的问题和困难,协调解决乳品行业发展与监管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监管链条中可能出现的交叉和空白,体现政府监管政策、制度和管理的统一性,形成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综合监管体系和良好运转机制,及时查处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出现的失职、渎职和其他违法行为。二要针对本地区影响乳品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及时解决影响乳品质量安全的问题和隐患,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三是督促各部门建立完善乳品行业管理、服务和监管的措施和制度,并监督检查措施和制度的执行情况。统一组织各相关部门建立既服务于消费者又服务于管理相对人的基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在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保证乳品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和工作思路,依照《条例》赋予的职权确定当前工作重点。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做好参谋,会同有关部门确保综合协调工作能够规范、有效运转。对尚未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能调整给卫生部门的地方,目前承担综合协调的部门要继续履行职责。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要尽快完善部门间的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建立起相关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信息沟通制度、工作督查制度、事故通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要主动收集疾病监测信息、食品污染物监测信息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信息,开展乳品质量安全综合监管的效果评价和指导,对可能影响乳品质量安全的危险因素开展风险评估、监测、检测和监督措施,定期向地方政府和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乳品质量安全情况,及时向各监管部门通报评估、监测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相关部门要在2009年1月底之前,汇总各地落实《条例》的工作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卫生部和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将于2009年上半年,组织开展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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