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9日上午,卫生部召开《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专题发布会,介绍新修订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及相关检测方法。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水质安全监测室主任鄂学礼在会上介绍,经过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等专家一年多的努力,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之上,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由卫生部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了。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共分十个章节,一个附录。
本标准的修订原则如下: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解决人的基本需求,保护人体健康,才能构建和谐社会。为了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切实体现社会公平,应保障人人都能享有卫生安全的饮水,饮水标准应适用于各类人群的各类生活饮用水,不应因农村经济发展落后于城市而降低对其饮水质量的要求。生活在960万平方公里土地上的所有人,饮用的水都应遵循同一标准。
新标准(GB5749-2006)适用于我国的城市或农村的各类生活饮用水,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不论是集中式供水还是分散式供水,都应符合新标准的要求。
生活饮用水包含两个含义,即指日常饮水和生活用水,但不包括饮料和矿泉水。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是指水在供人饮用时所应达到的卫生要求,是用户在取水点获得水的质量要求。新标准要求在居民取水点处的水质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2.确保饮用安全的原则
生活饮用水应保证人群终身饮用安全,并应以此为原则确定水质指标限值。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定义,所谓“终身”是以人均寿命70岁为基数,以每天每人摄入2升水计算。所谓“安全”是指终身饮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新标准中明确规定生活饮用水必须满足以下三项基本要求:
(1) 保证流行病学安全,即要求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应防止介水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2) 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不得产生急性或慢性中毒及潜在的远期危害(致癌、致畸、致突变);
(3) 生活饮用水必须确保感官性状良好,能被饮用者接受。
3.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原则
水质指标是饮水标准的主要组成部分,虽然在本次修订过程中水质指标显著增加,但是并不是指标数量越多水质标准就越先进,在指标的选择和限值的确立时,应重点关注那些对饮用者人体健康能造成不良影响、流行病学或毒理学资料齐全、在饮水中含有一定浓度且有可能常检出,同时具有检测方法的污染物质。
与此同时,我们也该认识到:水中的污染物种类繁多,人们对污染物的认知程度、水质项目的检测能力受到科技水平的限制,水质标准无法完全含盖所有污染物。因此在本次修订过程中将28项在我国可能具有参考意义、但目前所掌握资料尚不足以确立限值的水质指标以资料性附录的形式发布。
4.密切结合实际的原则
根据我国的国情,在保证饮水安全的条件下,本标准中适当放宽了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中部分水质指标的限值要求。
新标准颁布之前,我国农村饮水一直参照《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进行评价,此次修订中将标准适用范围扩大至农村。但是,由于我国地域广大,城乡发展不均衡,乡村地区受经济条件、水源及水处理能力等限制,实际尚难达到与城市相同的饮用水水质要求。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新标准一方面在城乡统一饮用水水质要求,另一方面对农村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采用过渡办法,在保证饮用水安全的基础上,对10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1项微生物指标及3项毒理学指标,现阶段放宽限值要求,参考了《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中二级水质的要求,改变了以往同时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局面。
5.保证可行性的原则
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时,注意了结合国情,进行风险效益和投资分析,既考虑达到饮水水质目标的可行性,又考虑实现水质目标所需的经济和技术投入,如若要求过高、过严则需要投入巨额资金,一旦技术水平或经济条件不能满足要求,标准将形同虚设。
此外,新标准中涵盖106项水质指标,虽然这些指标的超标对人体健康都会产生影响,但是针对某一个具体地方而言,不大可能会遇到所有指标都出现超标的情况。粗略计算,对单一水样按新标准全项检验的费用约1.5-2万元,同时各级供水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的检验室还需增加一定的设备投入。为此,新标准中将水质指标分为常规指标与非常规指标两类。所谓“常规指标”是指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非常规指标”是指相对局限存在于某地区或者不经常被检出的指标项目,可根据地区、时间或具体情况,降低检测频率和有选择的进行检测。
这种将水质指标分类的方法是从我国经济条件出发的。
6.与国际水质标准相接轨的原则
近年来,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的饮用水水质标准有很大进展,世界卫生组织2004年发布了《饮水水质准则》(第三版)中水质指标增至144项;美国2004年的饮水水质标准中涵盖水质指标102项。在我国水质标准的修订中重点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欧盟、美国、俄罗斯、日本等组织和国家现行饮用水标准,指标限值主要取自世界卫生组织2004年10月发布的《饮水水质准则》第三版及2006年的增补本资料。由于各地饮用水水质和水处理工艺存在差异,新标准选择的项目尽可能涵盖不同情况,一方面力求与国际标准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另一方面结合我国现状,解决我国实际问题。
7.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的原则
饮水安全保障是一项系统工程,水源保护、水质处理、饮水监测监督等各个环节缺一不可,新标准中引入了多个相关的标准,为了保持标准的一致性,提高标准的可行性,新标准中对涉及到的相关标准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具体要求则参照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如水源水应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执行;水质检测、供水企业管理则应分别参照CJ/T206-2005和SL308-2004和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规定执行,以确保标准的协调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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