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县中医医院(简称项目单位)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县中医医院基本功能需要,发挥最大的投资效益,特制定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县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 项目单位确定的一般原则是,中西部地区的贫困县、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中,当地人口在20万以上、现有床位40张以上、存在业务用房缺口、中医药特色明显的政府举办的县中医医院;中西部地区中现有床位25张以上的民族医医院;东部部分地区的少数困难县的政府举办的县中医医院。
第三条 建设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投入力度和深化改革,改变项目单位业务用房不足、房屋破旧和基本医疗设备短缺的现状,使其就医环境和医疗设备条件与基本功能和承担任务相适应,为基层中医医院继承发展中医、民族医提供必要的条件,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基本医疗服务的需求。
第四条 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论证确定,纳入国家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县中医医院建设计划的项目。
二、建设原则
第五条 统筹规划,填平补齐。对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政府举办的县中医医院,本着填平补齐的原则,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标准进行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
第六条 完善、提升中医药服务功能,满足基本需求。结合当地中医药服务需求,在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上,基本满足县中医医院提供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等服务和对乡村两级开展中医药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人员培训的要求。
第七条 统一标准,规范建设,突出中医特色。根据指导意见、覆盖人口及功能定位确定建设规模,做到规模适度,功能适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
三、建设内容与标准
第八条 建设内容主要是业务用房建设和基本诊疗设备(含中医药特色诊疗设备)配置。
第九条 业务用房原则依照指导意见的标准安排建设。设备配置目录和规格按所附标准清单依据填平补齐原则选配,设备采购按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 业务用房建设规模,按60平方米/床核定;床位规模原则上按不超过0.25张/每千人口核定。县级医疗机构床位总数原则上按规划城镇人口2张/每千人口控制。
此次建设原则上不扩大县中医医院现有床位规模。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 m2配置。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工作人员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配备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业务用房新建造价原则上应控制在1000元/m2以内(不含土地及各种取费),具体项目单位根据当地气候、区域环境等因素上下浮动10%—20%;现有业务用房改造造价原则应控制在500元/m2以内。
第十四条 业务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服务功能、业务技术及设备装备的需要,在控制总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不同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做适当调整。使用面积分配应符合表1规定,建筑参数应符合表2规定。
各部门用房使用面积参考表 表1
部 门
|
比 例(%)
|
1、急诊部
|
3
|
2、门诊部
|
25
|
3、住院部
|
35
|
4、医技科室
|
20
|
5、保障系统
|
8
|
6、行政管理(包括农村中医药人员培训中心)
|
4
|
7、院内生活
|
5
|
各类用房建筑参考系数 表2
用 房 性 质
|
建议采用尺寸
(中-中)≥m
|
走廊
|
病房
|
3
|
门诊
|
2.5(单侧候诊)
|
3.5(双侧候诊)
|
手术室
|
3
|
病房
|
大病房(4—6人)
|
6.0×6.0
|
小病房(1—3人)
|
3.6×6.0
|
辅助用房
|
3.6×4.5
|
门诊
|
诊室
|
3.3×4.2
|
诊室
|
3.3×4.5
|
手术室
|
大间
|
6.0×6.0
|
中间
|
4.5×6.0
|
小间
|
4.2×4.8
|
X光室
|
|
6.0×6.0
|
化验室
|
|
4.5×6.0
|
第十五条 县中医医院的功能及基本业务技术项目应符合表3、表4的要求。
县中医医院基本服务功能 表3
基本功能
|
具体内容
|
医疗
|
1、开展院前急救,熟练应用中医、中西医结合的方法和技能,对急诊病例24小时应诊、出诊、抢救、治疗和组织转诊。
2、具备应对突发事件,并接受中医药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派遣紧急医疗队的能力。
3、具有内科、外科、针灸、推拿、肛肠等至少10个临床一级科室,至少有3个具有中医特色的专科(专病)。
4、中药饮片、中成药供应能够满足临床需要。
5、开展血、尿、便常规及生化细菌检验;X线检查;心电、超声、内窥镜检查等。
|
预防保健
及
计划生育
|
1、按规定开展疾病预防、免疫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健康教育、孕产妇和儿童保健。
2、开展常见计划生育手术。
|
业务指导
|
1、受中医药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对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组织医务人员中医药知识的培训。
2、受中医药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对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组织开展中医药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
基本设置与构成 表4
门诊
|
住院
|
医技
|
预防保健
|
供应
供养
|
行政
|
辅助用房
|
1、候诊、挂号、
收费、值班
2、急诊科(室)
及观察室
3、内、儿、针灸、
推拿科等诊室
4、骨、外、皮科
及换药处置
5、妇(产)科及
其检查
6、专科专病门诊
7、中医综合治疗
区(理疗、熏
蒸、康复等)
8、注射室
9、中、西药房
|
1、病房
2、手术室
3、产房
4、医护人员办公室
|
1、检验
2、X线
3、心电
4、超声
5、病理
6、窥镜
7、其他
|
1、预防
2、妇幼保健
3、健康教育
室
|
1、供应
2、营养食堂
|
1、行政办公
2、培训
|
1、中药饮片、中成药、西药及备用品库房
2、煎药室
3、锅炉房
4、浴室、公厕
5、污水、医疗废物处理设施
6、洗衣房
7、电机、配电房
8、太平间
9、其他
|
第十六条 医疗设备配置应与医技人员的技术水平、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有利于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部分东部地区除外)由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补助100万元,从表5中选配医疗专业设备、器械等基本装备。
四、建筑要求
第十八条 贯彻适用、经济、美观原则,科学设计、合理布局、整体规划、完善功能、突出中医特色,按照当地经济水平和区域条件合理确定。
第十九条 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的选择,应符合建筑耐久年限、防火、抗震、防洪、建筑节能、保温隔热及施工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的建筑宜采用框架结构,主要业务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一条 在自然通风条件下,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诊查室2.8—3.0m,病房3.0—3.2m,医技科室应根据设备需要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业务用房的首层室内外地面高差,应不小于0.45m。
县中医医院主要装备选配表 表5
序号
|
装备器械名称
|
单位
|
县级中医医院
|
规格
|
数量
|
1
|
X光机
|
台
|
500MA
|
1
|
2
|
床头X光机
|
台
|
高频
|
1
|
3
|
超声波诊断仪
|
台
|
彩色
|
1
|
4
|
心电图机
|
台
|
六导
|
1
|
5
|
心电监护仪
|
台
|
|
1
|
6
|
心脏除颤仪
|
台
|
|
1
|
7
|
心电监护除颤仪
|
台
|
|
1
|
8
|
半自动生化分析仪
|
台
|
|
1
|
9
|
自动洗胃机
|
台
|
|
1
|
10
|
有创呼吸机
|
台
|
|
1
|
11
|
手术床
|
张
|
液压
|
2
|
12
|
麻醉机
|
台
|
|
2
|
13
|
救护车
|
辆
|
|
1
|
14
|
除颤器
|
台
|
|
2
|
15
|
血球分析仪
|
台
|
|
1
|
16
|
骨科牵引床
|
台
|
|
1
|
17
|
手术器械
|
套
|
|
1
|
18
|
纤维胃镜
|
套
|
|
1
|
19
|
电子胃镜
|
套
|
|
1
|
20
|
乙状结肠镜
|
套
|
|
1
|
21
|
纤维结肠镜
|
套
|
|
1
|
22
|
中药煎药设备
|
台
|
|
2
|
23
|
裂隙灯
|
台
|
|
1
|
24
|
中药熏蒸床
|
台
|
|
1
|
25
|
三维电脑牵引床
|
台
|
|
1
|
26
|
高频微波治疗仪
|
台
|
|
1
|
27
|
针灸治疗仪
|
台
|
|
2
|
28
|
疼痛治疗仪
|
台
|
|
1
|
29
|
肛肠电脑综合治疗仪
|
台
|
|
1
|
第二十三条 建筑装修和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疗用房的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手术间、产房墙面可采用瓷砖或其他便于清洗的材料。
二、地面用材应采用防滑、宜清理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宜清洗;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求防静电。
三、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也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四、放射科、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相应的防潮、防辐射、绝缘和漏电保护等设施。
五、供应、药房(库)、太平间等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侵入的设施。
第二十四条 预防保健、门诊、病房、行政办公等用房,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不宜阳光直接照射的用房应有遮阳设施。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面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6的规定。
主要用房采光表 表6
名 称
|
比 值
|
诊疗室、检查室、预防保健用房、医护办公室
|
1/7
|
候诊室、病房、配餐室
|
1/8
|
更衣室、浴室、厕所
|
1/9
|
第二十五条 给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紧张地区应设置备用的供水设施。污水排放应达到国家污水处理标准。
第二十六条 位于国家规定采暖地区的项目单位应有采暖设施,室内采暖的温度应满足医疗和病人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供电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议项目单位采用双路电源供电,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地区,应设置应急备用的供电设施或自备电源。
二、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需求。
三、放射科电源应有单独的进线。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设置紧急呼叫通讯系统。
第二十九条 医疗废物的处理、暂存按国家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院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方便群众,位置醒目,交通方便。
二、地势较高,基地稳固,地形平整,并有必要的防洪排涝设施。
三、便于利用当地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
四、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并位于靠近居住集中区的下风位置。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第三十一条项目单位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当地城镇建设规划,并根据使用、管理、卫生、建设等方面的要求,对建筑平面、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
第三十二条项目单位内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分别设置清晰的清洁、污染路线,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业务用房应考虑环境安静。
四、有利于良好的自然通风,多风沙地区应有防风害侵袭措施。
五、对废弃物的处置,应按有关规定做出妥善安排。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的出入口一般不应少于两处。
第三十四条 设传染病门诊的特殊项目单位,其相应功能的业务用房应设在院区边缘,太平间、焚毁炉尽可能设于地下或隐蔽处,与主要建筑物应有适宜的隔离带,并应单独设置通向院外的出口(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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