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日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深入开展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行为。
通知强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完善措施,充实力量,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并密切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完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移送制度和程序。对监测中发现涉嫌虚假违法的医疗广告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对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处理结果应在7日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要坚决做到发现一起,移送一起,处理一起,公布一起,决不姑息纵容。
同时,加大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广告行为的力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向当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重申医疗广告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关于暂停发布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等医疗广告的规定。
对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应于7日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通知还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通过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医院管理年”活动,清理整顿医疗服务市场,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加强管理,诚信执业,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依法执业水平,以质量和信誉吸引患者,推动医疗机构健康、持续发展。
2005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将打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医院管理年”活动结合起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专项整治工作,遏制了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蔓延势头,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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