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险
车祸中的“苦主” 可直接起诉险企
与现行的法律相比,新《保险法》在彰显人性化方面走得更远。新法对一些违法行为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特别是在保险合同法部分,突出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切实加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权利义务,增加了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条款,如,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规范格式条款,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明确规范保险人理赔程序和时限等;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对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新型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惩罚规定。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黄志勇律师表示,新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为受害第三者直接起诉或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在被保险人无力赔偿却又怠于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中,受害人可以直接申请追加承保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赔偿保险金。
黄志勇进一步解释说,“举个例子来说,在一桩交通赔偿案件中,受害第三者的损失在20万元,其中有约12万元可以由交强险赔付,在肇事车主购买了商业险的情况下,另外的8万元则需保险公司赔付,以往如果肇事车主不向保险公司索赔,第三者只有通过起诉车主来达到目的,在新《保险法》实施之后,第三者也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对于交通案件中的“苦主”来说,新法大大提升了保障。
这一项扩大消费者权益保障范围的新《保险法》,为解决一些过往常见的保险纠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新《保险法》实施之后,二手车过户后如果保险没有过户,车主也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在买车险时,行驶证或者驾照已经过期,但是代理人员却照常签约,发生车祸时保险公司也会埋单。对于这些新规定,车主很是期待。
溯及力
新法基本不能追溯旧保单
新《保险法》有不少地方做了调整,不少投保人关心新法实施后,旧保单是否仍然有法律约束力。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新《保险法》仅对生效后的合同产生效力,原合同只能按照旧的法律执行,不能追溯。但是如果有特殊原因,可通过最高法院出台相关法律解释。
保监会负责人同时表示,出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针对长期寿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监会将与相关部门协调,争取出台相关解释,确保已签订保险合同处于存续状态时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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