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16日电】(深圳报业集团驻京记者宋华)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发布通知,就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通讯补贴扣缴个税等相关问题进行明确。对此,财政部财科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张刚16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发布了《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针对大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做了一些新的规定,这也是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他同时表示,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的函主要针对大企业,相关规定并非针对所有的企业。但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也在酝酿中,其方向是综合和分类相结合,而目前可以明确的一点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相关规定,今后会制定得更加细致,执行得更加严格。
孙刚表示,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司的函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过去都有规定,但在执行中一直存在着一些问题:或是执行不够严格,或是有些具体规定不够明确,基层部门在执行过程中不知道该怎么办。此次大企业司的函对这些问题都进行了明确。
他提到,交通补贴、通讯补贴本来都应该属于纳税范围,如果地方政府有一个补贴标准,就可以免税,但是超额发放了,就应该纳税。但也有的地方政府没有规定补贴标准,这就给税收部门在执行上带来了一定的困惑。这次大企业司对于这些补贴如何计税给予了明确。
但孙刚也表示,大企业司提出的办法主要针对大企业,这些办法是否所有企业通用还不好说。“这个文件的执行效果还要进一步观察。”他说。
孙刚表示,国外对于企业福利的相关规定要比中国严格得多,如办公室的电话月结单,要求将个人电话挑出来个人付费。国外对于各种企业福利如何计税规定得非常细致,而国内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相对粗一些,而且在执行上还不是很严格。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司的自查要求,实际上是对没有严格按照税法收税的行为进行纠正,对于一些模糊规定进行明确。这是在今年税收形势较为严峻的情况下,严格执法的一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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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发月饼
也要纳个税
中秋将至,不少单位都向员工发放月饼或月饼券,记者近日从税务部门获悉,员工获得单位发放的月饼或月饼券,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或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而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税务部门解释,单位、企业在发放实物或其他有价证券给员工时,应按税法规定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月饼和月饼券也不例外。(上海《青年报》)来源: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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