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天内完成理赔审核
旧《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应当提供其所能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当上述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时,保险公司应当通知其补充提供。实践中,有的保险公司故意每次只通知补充提供一部分资料,并以证明和资料仍不完整为由多次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借此拖延赔付时间。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上述情形下,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旧《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这一规定由于缺乏明确的时限规定,有的保险公司常常以未完成核定为由,故意拖延赔付时间;认为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也不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新《保险法》规定:1、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2、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此外,还必须说明拒绝赔付的理由。
旧保单是否受新法保护?
旧保单是否受新法保护?就这个问题保监会法规部负责人杨华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旧保单是否适用新《保险法》涉及到法的衔接问题,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只能沿用旧法。不过,出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针对长期寿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将尽快与相关部门协调,争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确定保护已签订保险合同且合同处于存续状态消费者的权益。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认为,从哪个节点算,有三种方法。最有利于投保人的是从合同成立时间算,最不利于投保人的是从法院受理时间或者纠纷发生之时算,折中的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间。他建议以保险事故发生时间算,因为修改《保险法》的主要原因就是以前的规定不合理,按照新《保险法》的精神,这样计算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从而实现双赢。
目前这一问题也是行业争论最多的,但具体细则要看保监会出台的司法解释结果。
受益人实施非法行为,保险公司也得赔
10月1日起,如果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受益人将丧失受益权,但保险公司仍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这是即将实施的新《保险法》的亮点之一。
原《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公司不赔钱。为了更好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新《保险法》第43条规定,此种情形下,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公司不因此免除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利益仍受保护。
对此,有专家指出,旧《保险法》的规定对于无辜的被保险人不公平,新《保险法》修订后重点加强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赔付风险增加,费率会上调?
由于新推出的重疾险在保障范围上有所拓展,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增加,因此费率上调在所难免。
如某公司的重疾保险,30岁男性购买20万保额的该产品,采用30年缴方式支付,原产品的价格大约为6060元,而新版的产品价格约为6340元,价格增长的幅度约为4.60%。照此价格核算,购买新产品,30年缴费年限,多缴的费用总计大约为8400元,相当于多交了一年多的保险费用。
目前市场上还有部分即将停售的重疾险在卖。是购买新产品获得更多保障?还是购买旧产品,需要根据个人需求做出决定。
赔付范围放宽,重疾险成为附加险种?
为应对新《保险法》的诸多改动,各家保险公司近期也开始对部分产品进行调整。据报道,部分公司将在9月底集中停售部分产品,主要集中在重疾险和分红险。停售的产品中,部分将永久性停售,部分产品在升级后将重新投入市场。
前期由于新法中增设的“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公司陆续停售了部分重疾险产品。随着“十一”临近,调整后的新重疾险也开始陆续面世。新推出的以重疾为卖点的保险,都是附加险,均需要附加在年金险或者终身寿险上购买。因为纯重疾险对保险公司来说,风险会成倍增加,因此,新推的重疾险多以“主险+附加险”的形式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