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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划转社保有望8月份启动 细则近期出台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2009 年 07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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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转持即将开闸。

6月19日,由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发布。此后,国有股转持一直是媒体和业内人士讨论和关注的焦点,地方的国有股到底是属于地方财政还是中央财政、划拨后国有股是否会旁落外资等一系列问题引发热议。

针对上述问题,财政部企业司司长贾谌7月1日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财政部等部委最近会出台国有股转持《细则》,上述问题或将得到解决。此外,“也将涉及国有股转持具体操作层面的一些问题。目前正在核实阶段,需要一个月的时间。”

这意味着,一直困扰中国资本市场将近十年的国有股流通这个“老大难”问题,似已尘埃落定,并有望在8月份开始划转。

800亿资金将从“国有”变“公有”

6月19日发布的《办法》,无疑是今年上半年股民眼中最为热辣的事件之一。

根据该《办法》,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持有。

四部委在公布《办法》的同时,公示了需要履行转持义务的131家上市公司826家国有股东的名单,同时指出,自公告之日起,应转持股份予以冻结。国有股东对转持公告如有疑义,应在公告发布后30个工作日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馈意见,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予以重新核定。如果在30个工作日内,已被冻结股份的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还没有向监管机构提出异议的,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国结算公司”)实施转持。

对于那些有履行转持义务的上市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中国结算公司下达国有股转持通知。中国结算公司在收到国有股转持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各国有股东应转持股份,变更登记到社保基金会转持股票账户。

这也就意味着,国有股转持社保基金,有望8月份正式开始划转。

据《中国经济周刊》了解,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公司共131家上市公司826家国有股东,如果这131家上市公司826家国有股东正常履行转持义务充实社保基金,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信息中心主任杨健估计,按上市公司的股价市值估算,“国有股划转社保基金转持的市值大概有800亿元。”

业内人士认为,这800亿资金无论对解决长期以来社保资金的匮乏,还是对股市投资理念由投机向长期投资、价值投资、责任投资的转变,作用都是积极的。

“更为重要的是这次划转,使得‘国有资产’变成了‘公有资产’,在产权归属上有了新的突破。”杨健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

据杨健介绍,在国外,国有和公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而在国内,这两个概念常常合二为一。

“‘公有’指的是全国人民共同拥有,‘国有’是指财产掌握在政府的手中。这次国有股划转社保基金就是从‘国有’划归到了‘公有’,受益人是目前全国享受社会保障的这2亿多人,以后范围还会扩大到13亿人民。”杨健评价说,国有股转持是一箭双雕的好事,既解决了大小非的困境,又兼顾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但也有很多人认为,划转是“钱从地方政府的口袋里挪到了中央政府的口袋里”,争议也由此开始。

地方和中央的利益如何分配

在符合划转条件的这131家上市公司的826家国有股东中,很多上市公司的股东既有中央企业、中央企业的子公司,又有地市级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甚至还有地方政府部门。

据权威部门的主管人士称,截至6月24日,还没有一家中央企业对《办法》提出异议。

“中央企业一般不会有什么异议。这里面涉及的问题是怎么样去分割中央和地方利益的问题,也就是说地方的国有股到底是属于中央政府的还是地方政府。过去国有股减持就存在中央和地方利益分割的问题。”《证券法》起草小组成员、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指出。

《办法》的出台,让困扰多年的“国有股到底该怎样流通”有了一个答案。但是,《办法》的出台,也意味着这些平时掌握在地方政府口袋里的钱,一下划到了中央政府的口袋。对这样的利益转移,用曹凤岐的话说“地方政府难免不乐意”。

据了解,《国有资产管理法》一直没有出台的原因之一,就是关于“地方财政管辖的国有企业财产是中央的还是地方的”的争议,在地方政府看来,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理所当然就应该是地方的财产,不应该划拨。

在相关部门对于国有股权划转社保基金操作中遇到的问题还没有出台具体的解决办法之际,舆论就开始对此展开了激烈的讨论。独立财经评论员侯宁曾公开发表观点说,此规定“有霸王条款的嫌疑”。

但是,一些专家并不认同这种观点。杨健就认为,划拨是必然的,无可争议的。

曹凤岐则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认为,美国实行的是双级财产制。美国联邦政府有财产,各个州也有自己的财产;而中国跟美国不一样,中国实行的是单级财产制。

“从理论上看,中国不存在地方法人的问题,地方政府不是国家法人。但是因为存在争议,只能等下一步出台《细则》对此如何界定。”曹凤岐说。

关于地方和中央财政的利益分割问题,财政部企业司司长贾谌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这个问题在《细则》出台后,财政部将做专门的解释。”

国企控股权旁落外资?

除了地方和中央的利益分割,在《办法》刚出台的几天内,媒体就开始热炒国有股转持社保基金后导致国有股旁落外资的问题。最典型的案例是南京银行和宁波银行。

据现有的资料,目前,共有11家上市金融企业需转交国有股,由于我国对大银行在控股权方面的限制,工商银行(601398)、中国银行(601988)等几个国有大银行不存在控股权旁落外资的问题。但与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国有股东绝对控股的大银行不同,南京银行(601009)、宁波银行(002142)因外资股东持股比例较高,正面临国有股转持后外资控股的局面。

相关资料显示,南京银行第一大股东——南京市紫金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南京紫金”)持有24514万股股份,占南京银行总股本的13.35%;第二大股东——法国巴黎银行持股23170.51万股,持股比例为12.61%,与南京紫金仅相差0.74个百分点。根据《境内国有股转持公司国有股东的转持数据表》,南京紫金所持南京银行的股份由其母公司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偿划拨后,南京紫金持股将减少至21234万股,持股比例跌至11.56%,法国巴黎银行将一跃而成为南京银行的第一大股东。

宁波银行第一大股东——宁波市财政局持股数量为2.7亿股,持股比例为10.8%;第二大股东——华侨银行(母行是新加坡华侨银行)的持股比例为10%,仅仅低0.8个百分点。而宁波市财政局须划拨2489万股宁波银行的股份,划拨后持股10%的华侨银行将一跃成为宁波银行第一大股东。

“股权分散,会造成原转持前董事会的股东结构发生变化,进而会影响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其他股东的权益,这是我们最为担心的。”杨健不无担忧地表示。

针对这一问题,财政部企业司司长贾谌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避免国有股旁落导致外资成为第一大股东,这个问题在《细则》中会提到。

贾谌告诉记者,将要出台的《细则》,不仅是针对中央与地方的财产界定以及国有股控制权旁落问题,“还有陆陆续续发现的其他问题,目前我们正在搜集有关问题。”

来源: 中国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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