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7月3日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X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征求意见稿)》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X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征求意见稿)》,对创业板公司的上市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做了规范性要求。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和上市申请文件既借鉴了主板的成功经验,又突出创业板特色,适应创业企业规模小、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的特点,以体现保护创业板投资者的宗旨。同时,合并和删减了一部分内容,便于投资者阅读。
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分总则、招股说明书、附则三章,共计一百二十三条。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突出发行人核心竞争优势及其成长性、自主创新的披露;强化发行人充分披露风险,加大创业企业的风险提示;体现创业企业募集资金运用的特点,同时强化披露的责任约束;强化对发行人未来发展与规划的披露;建立适应创业企业公司治理的披露标准;在保持主板披露要求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有关财务会计信息的披露。此外,调整财务会计信息和发行人股本的披露要求。
较之主板,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总体要求不降低,并且针对创业企业特点在反映创业企业成长性和自主创新、发行人风险因素等方面加大了力度、提高了标准,着力提升披露的水准、拓展披露的深度,从而提高披露的质量。
申请文件目录共分六章,分别为:(一)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二)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及授权文件;(三)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文件;(四)发行人的设立文件;(五)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六)其他文件。
为了突出创业板特点,进一步强化发行申报的责任机制,创业板较之主板还要求发行人增加提供五方面的文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保荐人关于发行人成长性的专项意见;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发行人律师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盖章的真实性的鉴证意见;根据《证券法》及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对信息披露责任主体的要求,创业板申请文件准则相应地要求除发行人董事外,发行人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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