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在我国司法领域中出现的新现象,最高人民法院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推出了《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了六项司法保障金融安全的政策措施。其中包括:
第一,最大限度保护国有金融债权。自1999年下半年迄今,中、农、工、建四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了金融不良资产总额超过两万亿元,各级人民法院将继续为国家金融债权清收提供司法保障。
第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人民法院将在相关案件审理过程中,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
第三,依法制裁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中,严格审查确定借贷双方的责任,坚决制止那些企图通过诉讼逃债、消债等规避法律的行为。努力杜绝假借破产名义逃废、悬空债务的现象。
第四,严厉打击金融犯罪活动和制裁金融违规行为。对以不特定多数人为集资对象、以高利为诱饵,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刑事犯罪案件,将依法予以打击。
第五,保障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当前,一些证券机构、上市公司、投资机构操纵股价、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各级人民法院将妥善地处理好此类案件。
第六,加强协调配合防范系统性风险。人民法院在公司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存在不实披露或不合理估价等情形的,将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法院对涉嫌非法吸收存款等违法行为,或者发现有引发系统性风险可能的,将及时向公安、检察、金融监管、工商等部门通报情况,统筹协调相关案件的处理和风险防范。
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倪寿明还介绍了民商案件的新变化和新特点:借款合同纠纷增长现象突出、买卖合同纠纷主动违约情况比例增大、房地产纠纷导致连锁效应、劳动争议案件增幅较大、外商撤资外逃现象开始出现、企业改制遗留问题逐步暴露、劳动密集型和资源消耗型中小企业被诉现象比较突出、金融案件纠纷增加并出现新的案件类型。
其中,证券权益纠纷案件同比上升了494.49%,劳动争议案件同期上升了93.52%,占案件增长幅度的前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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