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日前颁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整合并规范了非银机构的行政许可行为,梳理明确了信托公司开展企业年金管理、QDII业务的要求。
信托公司开展QDII门槛高
根据《办法》,信托公司申请开办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须具备与开办企业年金基金业务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无挪用信托财产、发生存款性负债、以信托等业务名义变相负债以及违反信托业务分别管理、分别记账的规定等行为,且最近3年内无其他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等。
信托公司申请开办QDII业务资格,其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须经批准具备经营外汇业务资格,且具有良好的开展外汇业务的经历;连续2年监管评级为良好以上;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提足各项损失准备金后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其注册资本;最近2年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等。
《办法》规定,设立信托公司法人机构,其注册资本须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须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1家;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
设立财务公司最低1亿元
根据《办法》,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其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等。财务公司的出资人主要应为企业集团,其必拥有核心主业;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期,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的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最近2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且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期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等。
《办法》将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可为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租赁公司,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
此外,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其资本充足率必须不低于8%;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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