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8日电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8日公布并实施《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经批准可以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两部门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相关细节问题。
问:制定《暂行办法》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经国务院批准,2007年1月14日,央行发布公告,决定扩大为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提供平盘及清算安排的范围,内地金融机构经批准可以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为规范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行为,央行和发展改革委公布并实施《暂行办法》。
自2004年初香港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以来,各项业务发展稳步、有序,资金清算渠道畅通,实现了人民币有序回流。到今年4月底,香港共有38家银行开办了人民币业务,香港人民币存款余额已达255亿元左右。允许境内金融机构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将进一步扩大香港居民及企业所持有人民币回流内地的渠道,促进内地和香港的经济往来。同时将为香港金融市场增加新的市场主体和债券币种,有助于扩大香港银行资产业务范围,增加香港居民及企业的人民币投资选择,从而有利于加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问:哪些境内金融机构可以赴香港发行金融债券?
答:《暂行办法》规定,境内金融机构经批准可以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境内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资信水平较高,信誉较好,现阶段将香港人民币发债主体限定为这些金融机构,有利于保证香港人民币债券业务有序平稳发展。
问:《暂行办法》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暂行办法》围绕规范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行为,从促进香港人民币业务发展出发,对境内金融机构范围、发行人资格、部门职能分工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另外,从“一国两制”原则出发,《暂行办法》与香港金融市场管理制度进行了必要的衔接。
境内金融机构应向央行递交相关申请材料,并抄报发展改革委。央行会同发展改革委依法对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资格和规模进行审核,并报国务院。
境内金融机构应在央行核准其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境内金融机构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的,其发行人民币债券的核准文件自动失效,且不得继续发行本期债券;如仍需发行的,应依据本暂行办法另行申请。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的标准按照香港金融市场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问:《暂行办法》如何与香港金融市场管理制度衔接?
答: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境内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债券要遵守香港金融市场管理的法律和惯例。为此,《暂行办法》注意到与香港金融市场管理制度衔接的问题,《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币债券在香港的发售、交易、登记、托管、结算以及信息披露等事宜按照香港的有关规定执行。
问: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资金汇划如何解决?
答:境内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将涉及诸多人民币资金跨境汇划问题,如发行人将发债所筹集资金汇回境内,在债券还本付息时,将本息资金汇至香港等,这些都涉及人民币资金的清算问题,将在《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关于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中统筹考虑解决。(记者 张旭东、姚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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