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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达国家大气污染治理经验
大气灰霾并不是我国特有的现象,历史上西方发达国家在城市化快速发展阶段曾出现过严重的大气污染事件。伦敦烟雾事件的直接原因是燃煤产生的SO2和粉尘污染,间接原因是开始于1952年12月4日的逆温层所造成的大气污染物蓄积。针对频发的伦敦烟雾事件,英国政府于1956年颁布了《清洁空气法案》,严格限制在城区使用煤炭。随着北海油气田的开发,英国逐渐改变了能源结构,大大降低了对煤炭的依赖。到上世纪70年代中期,伦敦雾霾天气已经很少出现,摆脱了“雾都”的称号。
洛杉矶在上世纪30—40年代就拥有超过200万辆汽车,还有石油化工等工业排放源。洛杉矶的地势和空气扩散条件与北京相似,都不利于大气污染物的扩散。洛杉矶光化学烟雾,是汽车、工厂等排出的碳氢化合物(HC)和氮氧化物(NOx)等一次污染物,在阳光的作用下发生光化学反应,生成臭氧(O3)、醛、酮、酸、过氧乙酰硝酸酯(PAN)等二次污染物,一次污染物和二次污染物的混合物形成有刺激性的烟雾污染现象。195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空气污染控制法》,1963年再次通过更全面的空气质量管理办法,并且根据不同地区的地形和气象特点来制定不同的空气参数指标,加利福尼亚州制定了当时世界上最严格的机动车排放法规。随着一系列措施的逐步实施,洛杉矶光化学烟雾终于在上世纪80年代以后得到很大缓解。
日本也经历了先污染后治理的过程。上世纪50年代,日本空气污染事件频发,著名的有四日市哮喘事件。1968年日本颁布大气污染防治法,1970年首次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促进了企业节能减排和产业升级。上世纪70年代后期,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加,日本大气污染控制的重点从工业污染转向城市汽车尾气污染,通过制定相应标准、研发控制技术,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汽车尾气污染。日本至今在工业烟气除尘、脱硫、脱硝和汽车尾气净化技术方面居于世界先进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