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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环保NGO如何响应环境信息公开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7 年 0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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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保NGO中,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一直十分关注环境信息的公开。在主任马军领导下,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在2006年9月推出了中国第一个水污染公益数据库,发布了“中国水污染地图”。今年世界水日前夕,他又联合二十多家环保组织共同发起了“绿色选择”行动。在得悉《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为《办法》)公布的消息后,马军激动地说,这对环保领域是非常关键的法规,是现阶段促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有力举措。

马军认为,《办法》至少有3方面的突破:一是加大了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办法》明确规定了环保部门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超标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等17个方面的政府环境信息。而以前,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在做“中国水污染地图”数据库的过程中发现,很多地区的环境信息是空白,还有很多地区环保局虽然建设了网站,但几乎没有实际的内容,只是介绍办事程序、职能、开会情况等。而现在这17个方面的要求具体界定了公开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其中包括与企业相关的信息。二是原来信息公开的主动权在政府,而现在公众可以不必提供理由、目的,按程序填写单子就能够要求公布某些环境信息。这一做法和国际接轨,将整个环境信息公开推向了更全面、更系统的方向。三是《办法》要求有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也就是说,可以就此建立政府环境数据管理体系,政府的信息采集、管理和发布等能力将会有很大的提升。

马军说,信息公开是决定性的一步,使公众参与进一步深入成为可能,接着是公众如何参与了。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实施情况来看,公众对它的关注度还远远不够。这可能是由于公众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专业知识去参与,甚至有的人觉得一己之力太弱小,所以难以做到有效参与。这时候,民间环保组织就应当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因此,NGO应对这些新的法律、法规有更多的认识,更好地起到桥梁的作用。NGO可以把这些数据、信息转化成公众更容易理解和获取的内容,持之以恒地、不断地收集有用的数据,在将它们传达给公众的同时,也可以代表公众与政府和企业进行沟通。

马军认为,随着《办法》的出台,环境信息公开障碍将减少,社会舆论和相关法律、法规逐渐到位,希望《办法》的实施可以极大地提升公众对污染源的了解和关注,以公众监督来促进执法。

他说,《办法》同时对企业的信息公开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根据西方的经验,公众监督、信息公开是一种有效的环境管理手段,处于压力下的企业会寻找办法解决其环境问题。在促进企业遵守环境法律、法规方面,我们不能依赖企业的良心和良知,应该通过信息的披露施加压力,引导公众和环保组织参与到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监督之中,使其身处公众监督和关注的压力之下,使其意识到环境违法带来的潜在商业风险,使企业更多地承担社会责任、完善其环境保护,这样才能使这部《办法》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马军同时指出,完善环境信息公开,不可能单纯依靠这一部门规章彻底解决,还应该建立在其他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内容及效力的扩大上。《办法》要求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披露环境信息,这种规定很好但还不够完善,因为有的企业超标排放却未被执法部门发现,还有的企业不超标但扰民,像这样的企业也应该公布排放情况。虽然不一定将其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但能够让社区、公众不断了解相关情况。

谈起《办法》对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工作的推进时,马军颇为兴奋地说,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正在做中国空气污染数据库,并拟于6月推出,水污染数据库也会不断充实和完善。《办法》施行后,他们预期从官方获得的环境数据和内容会丰富很多,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正准备加大数据库容量以容纳新披露出的环境数据。

马军颇为感慨地说,环境保护有着很强的公益性,环保部门出台有关信息公开的部门规章具有突破和示范效应。环保部门在《办法》的立法过程中也进行了广泛的公众参与,与包括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在内的很多NGO进行了交流和探讨。马军说,《办法》中对环保部门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等于是在给自己施压,这种“作茧自缚”、把公众利益放在部门利益之上的行为需要勇气,环保部门的努力值得赞赏。

来源: 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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