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后,本报记者对环境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进行了采访。王灿发教授认为,《办法》的出台是大家多年盼望的结果,是环保部门适应公众参与要求的积极做法。
王灿发教授认为,《办法》具有几大突出特点:一是《办法》把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到公开的范围内。国务院新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公开的仅是政府信息,但老百姓仅了解政府部门的环境信息还不够,还需要了解身边具体企业的环境状况,所以这种范围的扩大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二是《办法》对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做了具体的规定。如《办法》中要求,“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此外,《办法》还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都规定了具体程序,这些都是便于公众了解、参与和监督的做法。三是《办法》规定了对环境信息公开进行监督的各项制度,如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还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部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公众可以依据这些条款对环保部门的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四是《办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环保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环保部门应当督促下级环保部门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同时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些条款的突出意义在于,明确把环保部门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作为了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之一。五是规定了对违反《办法》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处分。这是以法律责任的形式保证了信息公开。
谈到公众在根据《办法》要求环保部门或企业进行信息公开时可能会存在的问题时,王灿发说,《办法》规定了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但因为目前国家尚未对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做出严格的界定,所以容易成为不公开环境信息的借口。王灿发建议,对现有的环境方面涉及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清理,然后明确列出哪些情况和内容属于国家秘密,也就是建立国家环境秘密目录,凡未列入其中的,就应该公开,这样界定起来更容易。此外,对于什么是商业秘密的概念也比较含糊,如一个企业的生产工艺和流程是否算商业秘密。企业只有公开工艺和流程,公众才能了解在哪些环节会产生哪种污染,是否存在环境威胁,但企业如果说这是商业秘密不能公开时公众又该怎么办?
王灿发同时谈到,仅有《办法》还不够,以后还应该制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以法律的形式保证公众的全面参与。此外,国家在修订《环境保护法》等环境法律、法规时,也要把环境信息公开作为重要内容。
王灿发说,环保跟公众的关系最紧密,环境问题也是近年来大家最关注的问题。在国务院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后,环保部门马上颁布了《办法》,这是适应公众要求的积极做法。此外,目前公众的参与能力还不够,需要加大对《办法》的宣传力度,让公众学会用好它,并能对环保部门和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督。《办法》的公布与实施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一步,希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能一路走稳、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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