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广东全省将统一实施国务院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此,全省排污费将全部入库,作为环保专项资金,用于专项污染治理。24日,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在南海召开全省排污费改革工作会议,原地方有关规定自动失去法律效力。
过去污染超标才交排污费
据悉,现行的排污费体制是21年前建立的,按排污浓度与总量结合收费,只是对超标准排放的收费额度最高的污染物征收排污费,征收标准也较低,企业缴纳的排污费远远低于污染治理成本,不少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治理污染,所谓“缴排污费,买排污权”。
去年,广东全省排污费征收额6.68亿元,征收企业数达112462家。在排污费中,以第三产业为主的“其他行业”收费额占总额的55%,轻工、电力、化工、冶金等行业已不是收费大头。在征收上来的排污费中,允许20%用于环保部门建设,财政困难地区的环保部门经费大头来源于排污费。据统计,去年全省在排污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人员费用达6457.95万元。
现在污染超标将加倍处罚
《条例》在排污费征收方面进行了改革:
一、由超标收费向排污收费转变。即按照“排污收费、超标处罚”原则,只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就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还必须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
二、由单因子收费向多因子收费转变,在同一排污口不再仅按收费额最高的一种污染物计征排污费,而是视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分别计算,叠加收费(最多不超过三项);
三、由低收费标准向接近或高于治理成本的收费转变。例如二氧化硫排污费,目前全国为0.20元/公斤(我省只有0.15元/公斤);《条例》实施后,二氧化硫排污费将逐年提高,自2005年7月1日后提至0.63元。而且,广东省从实际情况出发,由于脱硫任务重,将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污费由入省库改为省核定,所在地征缴,入库比例与其他排污费相同。
同时,对于征收对象,老《办法》规定,“对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要征收排污费;对其它排污单位,要征收采暖锅炉烟尘排污费。”新《条例》改为“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的所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尤其是个体工商户将在排污单位的绝对数里占大头,只要排污就要收费,没有任何特殊例外的单位。
环保执法经费不再吃排污费
为理顺多年来排污费使用管理存在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统一纳入国库,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则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根据《条例》及配套实施办法的规定,排污费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污染防治项目。
省财政厅要求,从今年起各级环保机构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再从排污费中列支。省财政厅副厅长曾志权表示,各地财政部门马上就要做明年的财政预算,一定要将环保部门经费纳入。同时,各地要在7月1日前将上半年排污费征缴入库。
排污收费标准要预先公告
为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条例》还作出了许多具体规定。内容包括:
排污收费标准要预先公告,对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也要予以公告;
对于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受理申请的环保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并且注明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保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政府部门违规者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使用专项资金且逾期不改正者,10年内不得再申请环保专项资金,并处以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李婧 粤环宣)
《广州日报》 200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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