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今天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向社会通报了摩托车和点燃式发动机大气污染物排放四项新标准及《摩托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实施情况。
新的摩托车和点燃式发动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2年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了《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和《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等四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于2002年11月18日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这四项新排放标准是我国加入WTO后,首批按WTO/TBT协议,通过通报程序向WTO其他成员征求意见的国家排放标准。四项排放标准第一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已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将分别自2003年9月1日至2005年1月1日实施。
我国摩托车工业自改革开放以来得到迅猛发展,摩托车产量自1993年起连续多年居世界首位,1997年摩托车总产量突破1千万辆大关,目前的摩托车保有量已经超过5000万辆。1993年,我国制定了《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621-19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 怠速法》(GB/T5466-1993)和《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 工况法》(GB/T14622-1993)三项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测量方法标准,对控制摩托车排放污染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随着摩托车社会保有量的迅速增长,摩托车排放在城市中的大气污染分担率不断上升,摩托车排污污染问题日益严重。1993年标准已不能适应现阶段和今后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因此,国家环保总局于2002年对1993年排放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轻便摩托车排放标准。这既是环境保护形势的需要,也是拓展摩托车工业的生存空间、提高摩托车产品国际竞争力并带动摩托车行业的技术革新及相关的环保产业的需要。
新排放标准与1993年排放标准相比,加大了对摩托车排放污染的控制力度,技术上具有先进性,实施上具有可行性,必将对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将保障我国摩托车工业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
《摩托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03年1月13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和科技部联合批准、发布了《摩托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该技术政策是对1999年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中有关摩托车部分的修订、细化和补充。
《摩托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提出了我国今后几年摩托车排放控制目标,指出新车排放达标的推荐技术措施或技术路线,规定了在用车排放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对车用油品提出了总体要求,并且指明了国家鼓励发展的相关技术或设备。
该技术政策的发布,将对我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摩托车排放造成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指导摩托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促进机动车行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的指导和促进作用。(韩琳、胡雪)
中国网200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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