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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加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坚持节约优先,大力推进资源节约,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
第一节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推进节能降耗。严格控制高耗能产业过快增长,积极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消耗少、效益高的绿色产业。强化建筑节能管理,提高建筑节能标准,所有新建建筑严格执行65%的节能标准,开展公共建筑75%节能标准的试点。推进交通节能。积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加大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力度,推进重大用能企业技术改造。到2015年,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环比节能量累计达到1600万吨标准煤左右,其中工业节能量1200万吨标准煤左右。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发挥土地资源规划计划的管控和引导作用,建立完善政府调控与市场配置相结合的土地资源开发和利用机制,以土地资源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以土地资源利用结构调整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对节能减排项目优先供地,对高能耗、高污染项目实施更为严格的供地限制。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模式,在优化提升区域进行建设用地的存量盘活与优化,在重点开发区域实行建设用地增量集中、存量集聚与盘活优化相结合。强化土地资源需求管理,从土地利用结构、土地开发强度、土地效益产出等方面,建立土地利用综合评价考核体系,强化耕地保护、用地节地责任和考核,提高土地资源的综合承载能力和产出能力。
加强水资源节约。全面创建节水型社会,各项节水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8,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降低到80立方米。限制高耗水产业发展,做好高耗水企业的节水技术改造,推进工业节水,电力、钢铁、石化等高用水行业率先采用先进水循环技术,强化重点行业的用水定额管理。“十二五”期间,全市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下降到20立方米/万元。
第二节 加大资源综合利用
加快废旧物资回收系统建设。以垃圾焚烧发电和其他固废处置项目为重点,建设南京市静脉产业园,整合、提升和发展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纸、废塑料、报废汽车、电子垃圾等可再生资源产业,初步形成完整的废旧物资专门回收利用产业基地。加强对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及余压余热的回收利用。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继续推广使用秸秆肥料、饲料、食用菌基料、工业原料、燃料等,加快推进秸秆等节材代木项目发展。“十二五”期间,建设30座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10个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生产基地,到2015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第三节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构建循环经济体系。建设石化、钢铁、电力、汽车、电子、建材六大产业集群生态链,围绕重大技术装备和共性关键技术,重点组织开发和示范具有普遍推广意义的资源节约和替代技术,大力推广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促进企业原料、能源、水资源等循环利用和污染物减量排放。
促进清洁生产。重点推进化工、钢铁、冶金等重点行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每年完成100家以上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到2015年,实现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全覆盖。以有机农业为引领,探索推进农业清洁生产,推进种子种苗、基地生产、加工营销等整个产业链的标准化生产。
第二十二章 加强生态保障建设
深入实施绿色发展战略,坚持保护优先,实施生态建设工程,维护生态安全,2012年完成国家生态市和国家森林城市创建目标。
第一节 提升绿色南京建设水平
以林业重点工程为载体,推进“森林进城、园林下乡”。加快培育、大力保护、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升城市环境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生态南京”、“绿色青奥”建设提供有力保障。重点实施紫金山—玄武湖中央公园,明外郭—秦淮新河百里风光带、滨江两岸百里风光带、秦淮河上下游百里风光带,青龙山、牛首山—将军山、老山、幕府山和栖霞山“一园四带五片”,以及主城100个以上小游园建设,使南京的天更蓝、水更清、空气更清新。到2015年,全市累计新增造林面积20万亩。
第二节 实施重大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
以保障生态系统的功能性与完整性为重点,推进北部林地培育和湿地保护生态区、西部山地保育和湿地保护生态区、南部两湖湿地和水源涵养生态区、中部城市发展和人居维护生态区保护与建设,确保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的17%以上。
以实现生态系统安全健康为目标,巩固矿山宕口整治成果,严控开山采矿,加快实施矿山生态修复和干道两侧生态复绿修复工程,重点推进珍珠泉风景区和仙林大学城周边、环固城湖(花山段)废弃露采矿山宕口环境整治项目,新增露采矿山环境整治面积350万平方米以上。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基础工作,实施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防治外来有害物种入侵。
第三节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制定实施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办法,设立市、县(区)两级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专项基金。对重大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项目,优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进一步完善环境设施使用和服务收费制度,依法征收城市污水、垃圾、废物等收集和处置费,实行统一收集、专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