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国远望(集团)总公司原总经理李振远贪污受贿案
审计署在对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所属中国远望(集团)总公司的审计中发现,李振远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宁波远望技工贸公司总经理徐南平等人,贪污远望集团及所属企业的国有资金,并挪用资金用于个人购买股权等。审计署将该案移交中央纪委监察部查处,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以贪污罪和受贿罪,分别判处李振远、徐南平、叶建荣、傅斌麟等4人有期徒刑20年、16年、15年和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10万元、95万元、85万元和80万元。
五、浙江省前环境保护局局长戴备军受贿案
审计署在“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绩效审计调查中发现,2006年至2008年3月,浙江省前环境保护局违规帮助民营企业浙江环茂自控科技有限公司垄断了全省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营维护,还违规拆借资金2000万元供其使用,致使该公司牟取巨额利润;该局及7家直属事业单位还将大量业务收入转出,以“咨询津贴”和票据报销等方式套现私分。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浙江省政府查处后,浙江省纪委最终查出戴备军等人涉嫌滥用职权和受贿。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判处戴备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六、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原党工委书记、主任唐文峰滥用职权、挪用公款案
审计署在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审计调查中发现,唐文峰存在挪用公款及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中央纪委监察部查处,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以挪用公款罪和滥用职权罪,判处唐文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万元。
七、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等人受贿案
审计署在对国家开发银行的审计中发现,2003年5月,该行违规向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发放3亿元贷款,开发区管委会还以“融资奖”的名义,向帮助其联系贷款的公司发放1625万元的问题。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中央纪委监察部后,最终发现王益等人从中收受贿赂1000余万元。经由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以受贿罪判处王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八、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原副处长胡汉成受贿索贿案
审计署在对国家开发银行的审计中发现,2003年至2004年,时任该行企业局风险管理处副处长的胡汉成,利用担任河南蓝天集团等企业贷款项目评审小组组长的职务便利,通过中介机构收取企业给予的“好处费”。审计追查发现,有200万元转入胡汉成个人账户用于炒股。审计署将该案移送中央纪委监察部查处,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以受贿罪判处胡汉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九、民营企业上海金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董维富信用证诈骗案
审计署在审计交通银行时发现,2004年至2005年,董维富与境外公司勾结,虚构进口贸易、利用虚假单据从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大量骗开信用证套取贴现资金,致使该分行为上海金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垫款2665万美元。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公安部门查处,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和信用证诈骗罪,判处董维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万元。
十、浙江省绍兴市交通局原局长蔡继东滥用职权案
审计署在对国家开发银行的审计中发现,蔡继东在绍兴市甬金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过程中,滥用职权,擅自决定向民营企业主刘根山控制的上海茂盛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低价转让国有股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审计署将该案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判处蔡继东有期徒刑3年6个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以抽逃出资罪和挪用资金罪,判处刘根山有期徒刑8年。
十一、海南省国资委原副主任王俊武受贿案
审计署在对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的审计中发现,海南省国资委原副主任王俊武在担任海南省旅游总公司总经理期间,伙同民营企业转移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审计署将该案移送监察部门查处,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以受贿罪判处王俊武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十二、浙江省嘉兴市交通局原局长浦加渔等人挪用公款案
审计署在收费公路审计调查中发现,2000年至2006年,浦加渔在兼任嘉兴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期间,与该公司原总会计师卜金林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巨额公路建设资金违规从事房地产和证券等投资,并将1228万元提现或转入个人账户。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公安部门查处,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作出终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和受贿罪判处卜金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挪用公款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浦加渔有期徒刑5年。
十三、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原董事长李培英受贿、贪污案
审计署在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中发现,1995年1月至2003年间,李培英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对外投资和拆借资金,并涉及个人受贿、贪污等问题。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中央纪委监察部查处,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以贪污罪和受贿罪判处李培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培英已于2009年8月被依法执行死刑。
十四、昆明市掌鸠河工程建设管理局损失浪费、截留挪用、私分建设资金案
审计署在对昆明市掌鸠河引水供水工程进行审计调查时发现,项目建设单位昆明市掌鸠河引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局管理混乱,因决策失误和失职,巨额建设资金被损失浪费、截留挪用和私分。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中央纪委监察部查处,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以受贿罪判处该局原常务副局长朱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和8月,以受贿罪分别判处该局原副局长巫品德有期徒刑7年、原总经济师张大健有期徒刑12年。
十五、杭州恒运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万里等人职务侵占案
审计署在收费公路审计调查时发现,2000年至2002年期间,王万里等人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列工程款等方式套取杭州恒运交通开发有限公司通行费3030万元;擅自决定由杭州恒运交通开发有限公司为其个人公司提供银行贷款担保,导致杭州恒运交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1796万元。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公安部门查处,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以职务侵占罪、抽逃出资罪判处王万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60万元及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判处杭州恒运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原董事刘王亚非(外籍华人)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60万元,驱逐出境。二被告人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对王万里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60万元及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十六、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飞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李文章骗取汽车消费贷款案
审计署在审计中国农业银行时发现,2002年9月至2004年6月,李文章等人采取伪造购车发票等手段,与中国农业银行佳木斯市分行工作人员蔡长清、董海智、赵贵财等人相互勾结,骗取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共计1.32亿元。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公安部门查处,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法院于2008年5月,以受贿罪判处蔡长清和董海智有期徒刑各10年、判处赵贵财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以单位行贿罪判处佳木斯飞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罚金35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李文章有期徒刑2年。
十七、山东省潍坊市新立克集团原董事长尹军等人贪污和侵占国有资产案
审计署在审计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时发现,2003年至2007年,尹军等人转移、侵占巨额国有资产,并逃废巨额债权。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中央纪委监察部查处,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以贪污罪判处尹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分别判处王铎、周同巨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季晓芳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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