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讨会聚焦六大问题
此前,国务院法制办已经就《拆迁条例》的修改召开过两次专家论证会。沈岿向媒体透露了昨天上午研讨会的主要内容。国务院法制办首先介绍了三个方面的情况:一是从2007年开始修改《拆迁条例》的工作情况;二是目前《拆迁条例》修改面临的主要问题;三是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沈岿透露,研讨会主要讨论了《征收条例(草案)》的六大问题:一是关于公共利益如何界定;二是征收决定的程序;三是补偿标准;四是拆迁的条件和程序;五是争端解决机制;六是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补偿和拆迁的问题。
《物权法》缺乏可操作性
尽管上述学者昨天下午没有透露草案以及研讨会更为详细的内容,但他们表示,《拆迁条例》的修改,本身就是要落实《宪法》、《物权法》对公民合法财产权的保护。
无论是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还是2007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物权法》,都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然而,强制拆迁、野蛮拆迁仍有发生。
对此,5位建言者之一的北大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认为,在法理上,《宪法》和《物权法》都高于《拆迁条例》。但在现实中,手拿《物权法》的公民却抵挡不住按照《拆迁条例》“依法拆迁”的铲车。原因在于:一方面,《物权法》的规定,仅仅提供了对财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缺乏具体可操作的规定。另一方面,政府拆迁部门在拆迁问题上往往更习惯于、更倾向于适用《拆迁条例》的规定,因为《拆迁条例》更加具体,操作起来对他们更加便利。再者,由于缺乏有效的违宪审查程序和操作机制,很难及时地对《拆迁条例》加以废止或改进。
“《拆迁条例》修改的目标应该围绕对老百姓合法的财产权进行有效的保护。”王锡锌表示,《拆迁条例》的修改还可以规定拆迁的程序、对暴力拆迁的禁止以及相应法律责任。
[研讨会两大争议]
争议1 公共利益如何界定?
专家:《拆迁条例》容易引发地方政府和利益集团合谋
昨天下午,一位要求匿名的与会学者告诉晨报记者,在研讨会上讨论的六大问题中,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在原有的《拆迁条例》中,并没有区分出公共利益拆迁和商业开发拆迁。王锡锌认为,这容易引发地方政府和利益集团合谋,损害房屋所有者的利益。
“政府的征收必然是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如果出于‘非公共利益’,政府就不应该出面为开发商征收,而应通过市场解决。问题在于,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并非泾渭分明。 ”沈岿举例说,美国底特律市拟迁走一座小镇的居民,将土地转让给通用汽车公司。居民起诉到法院,认为这是私人利益而非公共利益,但政府声称这样做可以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 “我国的一些地方政府官员恰恰以公共利益难以界定为由,放弃了公共利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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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2 补偿标准如何确定?
专家:不应该由地方政府定,要制订全国指导规则
在近年出现的一系列房屋拆迁悲剧中,补偿一直是问题的核心。补偿标准如何确定,也是研讨会的焦点之一。
关于补偿标准,某市交通建设委员会主任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认为,在政府投资改扩建的背景下,如果某地块市值大幅提升,群众不应该享受土地增值价值。这一观点遭到公众和学者的一致批评。沈岿认为,补偿标准原则上应当按照房产被拆迁时的市场评估价来确定,而不是房屋盖建之初的市场价。
针对征收补偿的问题,王锡锌建议,应当改变完全由地方政府规定补偿标准的做法,而应制订出全国性拆迁补偿指导规则,规定补偿标准的基本原则,包括对被拆迁人生活、居住等方面的因素。地方政府则根据自己的情况做一些具体规定,但不得与全国性指导规则发生冲突和抵触。(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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