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进口石脑油备案审核工作规程
一、生产企业职责及程序
(一)备案。
生产企业申请返还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应准备以下材料到所在地专员办提请备案: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类型说明(分为单一型生产企业和复合型生产企业,单一型生产企业是指仅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的企业;复合型生产企业是指生产但不限于乙烯、芳烃类产品的企业);
3.企业生产概况,具体包括本企业生产的乙烯、芳烃类产品目录及产品说明,石脑油与乙烯、芳烃类产品的投入产出比、石脑油的其他用途、财务核算办法;
4.《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企业备案表》(见附1)。
年度终了以及企业进口的石脑油用途发生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到专员办重新备案。
(二)申请审核。
在申请返税前,生产企业应向专员办报送以下审核申请材料:
1.申请返税文件;
2.《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见附2,一式四份);
3.购货合同、进口代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商务部出具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明细表》(见附3);
6.《海关专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7.产品销售明细表及销售收入明细账(原件及复印件);
8.石脑油移送使用台账;
9.专员办审核时需要的其他资料。
企业应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所报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二、专员办职责及程序
(一)受理。
专员办收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应对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进行核对,在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并区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1.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且要件齐备的申报企业,专员办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明确表示同意受理,并要求申报企业填写《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申报登记表》(见附4);
2.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申报企业,应在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补齐材料;
3.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明确告知无法受理的理由,并及时退回相关申请材料。
(二)审核。
专员办应在收取企业报送的申请审核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原则上以书面资料审核为主,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申请返税的石脑油是否已经全部缴纳进口环节消费税;
2.税款缴纳人与申报人是否一致;
3.对单一型生产企业,要审核企业对申请返税的石脑油是否存在转售行为;
4.对复合型生产企业,要审核申请返税的进口石脑油是否用于除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之外的用途;
5.用进口石脑油作为原料生产出乙烯、芳烃类产品的数量、规格等;
6.专员办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三)出具审核意见。
专员办审核确认无误后,应由经办人员在《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本单位公章后退还申请企业,并抄送财政部(预算司和监督检查局)。
(四)资料保管。
专员办应建立审核统计台账,分户逐笔登记,妥善保管以下审核材料并按长期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保存:
1.企业申报的全部申请审核资料;
2.经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
3.其他有必要保存的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