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土地出让金分配
近年来,各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时收益颇丰,土地收益金成为各地方财政的重要收入来源,在一些地方已经占到了地方财政的50%—60%,被称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
但这笔钱如何使用,在很多地方存有一定漏洞,且缺乏监管规则。
2004年之前,土地出让收益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城市土地开发,也就是“取之于农,用之于城”。而2004年后,国务院出台了新的文件,要求地方政府至少拿出土地出让收益的15%,专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但从全国实际看,很多政策没有落实到位。
就滨海新区而言,现行的土地出让金管理方案是天津市2006年颁布的《天津滨海新区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滨海新区土地出让成交后,由所在区财政局收取土地出让金,并按规定将出让成本划拨给滨海新区土地整理储备部门,将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的80%上缴天津市财政局,20%留给所在区。
天津方面在《土地方案》中,明确提出了将进一步完善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管理制度,优化土地收益的支出使用结构。
天津一位参与此方案筹划的人员说:“我们想进一步改革,将一定比例的土地收益金用于土地储备,从而优化土地收益使用结构,完善专项管理制度,保障全社会土地增值收益的公平分配。”
在完善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管理制度方面,天津市提出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建立滨海新区统一的地价体系,健全统一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合理确定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土地收益分配比例,改革土地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制度。
与此对应,天津还在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和市场调控机制方面,提出将完善土地储备制度,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建立滨海新区统一的土地储备机制,探索委托整理、发行土地债券等方式引入社会基金,解决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来源。
并在已形成的滨海新区城乡统一土地交易平台,实行土地供应计划调控和集中交易,增强政府对滨海新区土地市场调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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