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了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草案对现行能源法进行了较大修改,扩大调整范围、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和监管制度、加大政策激励力度、明确节能管理和监督主体并强化法律责任。
中国全国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傅志寰指出,节约能源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施行以来,对于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中国能源消费增长很快,能源消耗强度高、利用率低的问题比较严重,经济发展与能源资源及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现行节约能源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及今后节能工作的要求,需要修订。
“节能法修订不仅要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更要着眼于长远的制度规范。”傅志寰说。为此,草案明确了节能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规定一系列节能管理的基本制度。如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评价考核制度,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重点用能单位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制度等。
草案还体现了市场调节与政府管理的有机结合。一方面注重发挥市场经济手段和市场经济规律在节能管理中的作用,对运用财税、价格、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和引导节能做了规定,对支持和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也做了规定。另一方面,草案还规定了一些强制性的节能管理措施。比如生产高耗能产品必须符合单位能耗限额标准等。
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本次审议的节能法修订草案的又一亮点。草案根据中国的节能形势,针对一些突出问题,力求在草案中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办法。草案在做了一些原则性、方向性的要求的同时,授权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目前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制定或修订有关配套制度和标准。(记者 王岩 孙宇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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