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15日公布了《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今后中央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国资委报送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据了解,《办法》共有七章共五十条,将自2007年6月25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企业
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按照要求,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国资委财务监督工作有关要求,以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规范,向国资委报送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此外,企业应当按照加强财务监督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成立预算委员会或设立财务预算领导小组行使预算委员会职责。
据国资委统计评价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财务预算报告要反映预算年度内企业资本运营、经营效益、现金流量及重要财务事项等预测情况。国资委将依据本办法对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和引导企业切实建立以预算目标为中心的各级责任体系。
《办法》同时要求,企业应将内部各业务机构和所属子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等所属单位的全部经营活动纳入财务预算编制范围,在编制财务预算时科学预测年度经营目标,合理配置内部资源,实行总量平衡和控制。
《办法》规定,企业不按时上报财务预算报告或者上报财务预算报告不符合统一编制要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以及财务预算执行监督不力的,国资委将责令整改。
据统计,目前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共有157家。(记者樊曦 刘菊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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