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条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条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变更登记作了以下两方面的规定: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后办理变更登记的,需要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同时,考虑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名册和章程是其成员实现各项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条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将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新成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此外,为了防止因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条例规定,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
问:条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主要作了以下两方面的规定: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解散成立清算组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三)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四)营业执照;(五)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终止。二是,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作出解散决定之日起30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解散决议以及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终止。
问:条例对条例实施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本条例实施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了1年的登记过渡期,即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法办理登记。
问:登记机关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是否收费?
答:为了不增加农民负担,条例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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