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1]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国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国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我国于2008年进行了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普查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2]。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经过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全体普查人员近两年的共同努力,全国经济普查的登记填报及数据审核汇总工作基本完成。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分层随机等距整群抽样方法,对30个地区的数据质量进行了抽查,共抽查186个普查小区的21843个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抽查比例约为2.46‰),个体经营户24263户(抽查比例约为0.48‰)。抽查汇总结果,数据填报综合差错率为3.5‰,数据质量达到预期目标要求。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要求,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将向社会发布经济普查公报。现将第一号公报发布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08年末,全国共有从事第二、三产业的法人单位709.9万个,与2004年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相比,增加193.0万个,增长37.3%;产业活动单位886.4万个,增加204.0万个,增长29.9%;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2873.7万户,增加686.9万户,增长31.4%(详见表1)。
表1 单位数与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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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数(万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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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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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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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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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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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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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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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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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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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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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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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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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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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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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业活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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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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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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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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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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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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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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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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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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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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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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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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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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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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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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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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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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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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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末,企业法人单位495.9万个,比2004年增加170.9万个,增长52.6%。其中,国有企业14.3万个,减少3.6万个,下降20.0%;集体企业19.2万个,减少15.1万个,下降44.0%;股份合作企业6.4万个,减少4.3万个,下降40.2%;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共65.9万个,增加22.7万个,增长52.5%;私营企业359.6万个,增加161.4万个,增长81.4%;其他内资企业11.9万个,增加6.4万个,增长116.3%;港、澳、台商投资企业8.4万个,增加1.0万个,增长13.5%;外商投资企业10.2万个,增加2.4万个,增长30.2%(详见表2)。
表2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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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数(万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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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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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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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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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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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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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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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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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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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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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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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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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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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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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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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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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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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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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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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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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联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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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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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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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联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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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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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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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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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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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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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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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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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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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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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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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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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0.2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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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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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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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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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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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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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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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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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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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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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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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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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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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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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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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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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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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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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三产业法人单位半数以上集中于东部地区[3],单位拥有量自东向西继续呈递减态势,东部地区拥有法人单位372.7万个,占52.5%;中部地区141.7万个,占20.0%;西部地区136.5万个,占19.2%;东北地区59.0万个,占8.3%。东部地区拥有产业活动单位441.2万个,占49.8%;中部地区185.3万个,占20.9%;西部地区186.8万个,占21.1%;东北地区73.1万个,占8.2%。东部地区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1134.1万个,占39.5%;中部地区707.6万个,占24.6%;西部地区746.4万个,占26.0%;东北地区285.6万个,占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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