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么快啊!”
1978年7月21日至8月12日,中日外交部门正式重开谈判。在22天里举行的16场会谈里,双方时有短兵相接,唇枪舌剑。但中方代表团根据邓小平“力求达成协议”的指示精神,十分注意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
谈判进入关键时刻,福田首相决定派园田外相访华。
8月6日晚,徐敦信正在办公室加班。20时45分,日本驻华使馆堂之胁公使打来电话称,园田外相希望访华,举行两国外长会谈。
这是一个积极信号,徐敦信立即请示领导同意,直接电话报告邓小平同志办公室。接电话的秘书也意识到这是一个重要信息,电话没有挂掉,立即口头报告邓小平同志,很快得到答复——“欢迎访华”。
当晚9时15分,徐敦信打电话告知堂之胁公使。对方既高兴又惊奇地说:“这么快啊!”
园田外相访华:谈不成就“切腹”
园田外相抵京后,与黄华外长举行了两轮会谈,8月9日就条约草案达成了协议。
据说,园田来北京时,日本右翼分子威胁要杀害他,但他毫无惧色,而且还更进一步地公开表示,如果这次谈不成,就“切腹”,决不活着回日本。
1978年8月12日,《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在人民大会堂签署。待中国全国人大和日本国会分别审议通过后,终于出现了邓小平和福田赳夫共同签署条约的历史性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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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内容
第一条
一、缔约双方应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
二、根据上述各项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缔约双方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
第二条
缔约双方表明,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或其他任何地区谋求霸权,并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本着睦邻友好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和文化关系,促进两国人民的往来而努力。
第四条
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各方同第三国关系的立场。
第五条
一、本条约须经批准,自在东京交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本条约有效期为十年。十年以后,在根据本条约第二款的规定宣布终止以前,将继续有效。
二、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十年期满时或在其后的任何时候,可以在一年以前,以书面预先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条约。 (本报记者 王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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