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被问责是依据何规何矩?被追究责任的官员能不能重新异地做官?“问题官员”辞职是否可能导致其逃避法律责任?昨日,全国政协委员潘复生向记者列举了当前行政问责的“异象”,并呼吁加快制定《国家行政问责法》,推行“异体问责”,健全问责制度,实现由“权力问责”到“制度问责”的转变。
潘复生说,目前,官员问责大多还是局限于行政部门内部的上下级之间,属内部问责,即同体问责。在具体问责方式上,也大多是“行政问责”,还远没有达到“政治问责”的高度。表现在实践中,就是行政机关充当了问责主体。
在已有的问责案例中,问责对象大多还局限于重大事故或灾难中失职的官员。而对于一些官员盲目决策造成巨大损失,以及有关部门在选人用人方面的失误失察,问责尚少。特别是目前,一些由各部门“齐抓共管”、“集体决策”的事情,个人责任的判定就更加困难,甚至出现“集体负责”就是无责的情况。
潘复生认为,当前,我国对官员问责的内容和范围界定并不清晰,使得官员问责的效果大打折扣。
例如,在每一部门和每一官员不能明确自己的权责、也无法通过恪尽职守避免失误发生的情况下,仅为“以平民愤、暂避风头”而去问责,甚或将推行问责制仅作为有利于宣传和提升政府形象的举措,难以令官令民心服口服,而且还会让官员们无所适从,甚至可能沦为选择性惩罚以防止责任范围扩大,从而掩盖更大责任。表面上可能问出了一个大快民心的“责任”,但最终仍然“问”得一头雾水。
潘复生认为,不公开、缺乏透明度的问责,往往会留下制度外操作的空间,出现所谓的“伪问责”。这种监督的缺失,当前主要表现为:问责过程中的监督不到位,对问责的质量和公正性构成挑战;问责后的监督缺失,包括问责效果如何,公众有何反应,受问责官员的处理和具体安排等,还处于一种“真空”状态。
潘复生说,官员问责涉及不少高官,从某些方面来说,他们还是对国家的事业做出了不少贡献的,问责对于他们而言,是否就是“永不使用”?还是可以“将功补过”?同时在一些问责事件中,涉及官员种类差异很大,有时为了平民愤,追求迅速处理,难免会出现考虑不周的情况,这就很难保证每次问责都是公正的。
针对行政问责出现的问题,潘复生认为,根本原因在于大多问责都是“权力问责”而非“制度问责”,这也使得“问责”弹性较大。
他认为,应当创造环境和条件,强化“异体问责”,即系统外部对内部成员的问责,主要包括人大、检察院、法院对同级的政府及相关官员的问责,人大对检察院、法院的问责等,但核心是以人大为代表的民意机关的问责。(记者 戴娟 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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