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黑龙江省妇联获悉,近日通过的《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我省是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湖南省之后在全国正式出台地方《实施办法》的省份。《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的住房供热费补贴等福利待遇,不得作出‘以男为主’或者其他歧视妇女的规定。”
据了解,《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针对我省妇女的现状,做出了一些具体规定,以解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
家庭暴力是对妇女危害比较大的行为,过去人们认为这是“家务事”,派出所等单位不便“插手”。这次《办法》明确规定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有权制止、劝阻和调解、处理家庭暴力行为。同时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处理家庭暴力的职责具体化,并且规定人民法院因家庭暴力审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时要照顾受害妇女的原则。
在一直令妇女感到困扰的性骚扰问题上,《办法》一改过去“禁止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的笼统表述形式,具体列举了部分性骚扰的方式,如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身体动作等方式。同时,针对部分商场、超市搜查女性消费者身体的违法问题,《办法》明确规定商场、超市等商业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搜查女性消费者的身体。如果发生此类行为,不仅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依法处罚,而且还要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
《办法》还将省、市两级妇女代表候选人在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比例从25%提高到30%,对我省比较突出的取暖费报销“报男不报女”的问题,明确规定“任何单位的住房供热费补贴等福利待遇,不得作出‘以男为主’或者其他歧视妇女的规定。”
《办法》新增加了强迫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录用标准等六个方面的法律责任。其中,妇女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停发工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的,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令该单位补发工资,恢复妇女工作,并处以5000元罚款。《办法》还规定要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王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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