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迁西县妇女法律中心成立十年来,不断健全完善县、乡、村三级维权网络,妇女维权事业得到了大发展,家庭暴力事件越来越少,程度也越来越轻,但弱智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仍是一个死角,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2004年一个案例引发了对这个问题的思考。
三家湾村妇女张某智力偏低,理财能力差,平时好吃懒做,每天买豆腐就是一小盆,还经常到商店赊食品.丈夫平时上山干活,中午不回家吃饭,她在家吃饺子、烙饼,却给丈夫送点稀饭。为此,丈夫很生气,经常打她、骂她,且平时不给她零用钱。这样的日子已经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2004年11月20日上午,张某又一次挨打,21日上午,张某步行18华里到乡派出所报案。
这个案例是弱智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一章第三条之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按照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刘某应该受到训诫、责令悔过,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在现实生活中,弱智妇女权益受侵害案件比比皆是,只是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更少有人为她们伸张正义,包括亲生父母、亲戚、朋友对他们都是歧视态度。张某虽然弱智,受到了伤害,但令人欣慰的是张某还有自我保护意识,还能找到有关部门替她说话,事实上这样的弱智妇女微乎其微。我们经常看到大街上行走着的衣着褴褛的智障患者,人们往往投以鄙夷的目光,在家中,他们同样受到精神上和物质上的不公平待遇。弱智妇女经常挨打受骂,脏活、累活,什么活都干,还遭家人冷落,不让同桌吃饭,只要病情不严重到躺在炕上,就要干活,稍有差错,还要遭受皮肉之苦,这种待遇和古代的下人没什么区别。无独有偶某乡有一16岁智障女童,亲生父母视她为累赘,竟然产生了害死女儿的念头,她家临近公路边,其母亲几次怂恿女儿到公路边上去玩,看到过车时,就故意把女儿推向路中央,企图在害死女儿的同时,也坑害司机,得到一笔钱。据报载,某市儿童福利院一智障女童,生活不能自理,13岁来月经时,连处理月经的事情怎么也教不会,就切除了智障女童的子宫,还荒唐地认为“她们是智障人员,不能结婚、生育,留着子宫也没有意义,这样做也是为她们好,还能提高她们的生活质量。”殊不知,这种做法本身是非常错误的,侵害了她们的身体健康的权利。弱智妇女受侵害的事例不胜枚举,他们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等权益遭受着不同程度侵害,弱智妇女的权益问题就是这样一个现状,实在让人堪忧。
这不都是弱智妇女本身的错,因为她们同样是痛苦承担者,她们无法再次选择,智障不是她们自己造成的,如果能给她们二次重生的机会,相信她们同样不愿意做智障妇女,最起码的她们同样渴望得到尊重和理解。因此不能轻视她们,歧视她们,因为她们是人,是我们的姐妹。作为妇联组织,更应该正视这一问题,对她们倾注更多的关爱,保证弱智妇女姐妹不遭受非人待遇,使她们得到最基本的权益保护,为了做到这一点,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健全法制,制定包括弱智妇女在内的生理、心理不健全妇女的保护法规,特别是规范监护人的监护行为,唤起监护人从法律义务的角度善待智障妇女和儿童的意识。
二是建立社会福利机构,使更多无家可归的弱智妇女能够在大家庭中健康生活,避免人为造成其遭受心理、身体上伤害。
三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反复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残疾人保障法,使群众认识到对弱智妇女实施暴力同样是违法行为,同时增强对弱智妇女保护的意识。
四是加大对育龄妇女的生育教育,使她们注意孕前、孕期的保健和检查,尽量减少弱智胎儿的出生数量,避免人为的造成智障儿童的出生。
五是各法律部门、妇联组织要对弱智妇女实行社会性服务管理,对弱智妇女统一造册,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县、乡、村三级负责制,随时监控智障妇女监护人的行为,改变以往的应诉才处理的方式,变被动为主动,使弱智妇女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2005 年10 月21 日 唐山迁西县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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