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单位的一名副局长对妻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该案日前已被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据了解,检察机关介入这种轻伤害家庭暴力案在该市尚属首例。前天,饱受家庭暴力的吴女士向记者述说了她的经历。40岁的吴女士告诉记者,10多年前,她与同为北大毕业的现任副局长的丈夫结婚,生有一个孩子。婚后,两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丈夫经常会动手打她,而且情况越来越糟糕。他用电话线勒她的脖子,撕拽她的头发,将她的头摁到地上后用脚踩她的脸,更可怕的是,他竟然将她的头往马桶里塞,并放水冲。
去年7月,她看到丈夫和9岁的孩子在看暴力电影,就去劝阻他们。丈夫很不高兴,抄起擀面杖打在她的左手指上,手指头肿了起来。她忍着疼痛报了警,警察赶来对她做了笔录。医院诊断为手指粉碎性骨折,她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她请求警方立案,通过公诉来追究施暴丈夫的责任。警方告诉她可以去自诉,因为轻伤立案的情况太少了。她说:“如果一个女人到了重伤、残废、精神失去自尊自信时才得到法律救助,她的幸福还能剩下多少?”警方终于被她说服了,决定受理此案。现在,吴女士参加了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项目下的北京受虐妇女支持小组,得到了很多志愿者的帮助。她认识到,自己选择的路很艰难,但她对未来很乐观。
据中国法学会家庭暴力问题专家陈敏律师了解,检察机关介入这种轻伤害家庭暴力案在北京市尚属首例。
陈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多年来,社会各界不断呼吁立法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刚刚完成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禁止家庭暴力上升到法律层面,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陈律师认为:“虽然新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定更加明确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是有比较棘手之处。可操作性其约定俗成的含义关涉执行难易的问题,说白了,就是由谁并如何保障妇女权利的实现。我认为,在所有的保障中,司法保障是一种终极保障,司法保障是妇女法实施的关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权利宣言性质决定了它重规范设定而轻权益实施,执行程序弱。公民的法定权利应当是能得到司法保障的权利,有救济的权利才是权利,这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标尺之一。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有效的针对家庭暴力的刑事司法干预机制,在运用刑事司法手段遏止家庭暴力方面,司法机关的作为呈明显的滞后性。也没有任何的刑事法律及其解释将家庭暴力行为作为禁止的对象。更没有建立家庭暴力案件公诉制度,司法实践中大多要求妇女自己提起刑事自诉,独立承担举证责任。然而,由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导致能承担这样过重的举证责任的受暴妇女少而又少。现阶段,我国反家暴亟须刑事司法干预。这起检察机关介入的家庭暴力案在反家暴领域是一个很有意义的案例。”
(武新 蔡双喜)
观点:
这种家庭暴力令人发指,超出我们的想象。因为我们通常认为,做出这种家庭暴力的人往往是那些文化水平很低,并且是没有什么正当职业的人。然而,这次让我们大跌眼镜,实施这种暴行的人居然是某单位的副局长。所谓副局长,就是领导干部,通常是在台上坐着作报告,“教育”广大群众,给群众做思想工作、要求群众遵纪守法的人,现在他们赤裸裸地跳出来实施家庭暴力,着实令人匪夷所思。
然而,也许我们应该考虑改变我们的传统思维。以往我们认为实施家庭暴力的都是那些文化水平低和职务低的人,但事实上实施家庭暴力与文化水平和职务高低并没有直接关系。在外面彬彬有礼、道貌岸然的知识分子、领导干部一样可能在家里实施令人难以置信的家庭暴力。有调查表明,中国的家庭暴力在上世纪90年代比80年代上升了25.4%,而家庭暴力的施虐者也正呈现“高智商”的趋势。在33.9%存在着程度不等的家庭暴力的家庭中,知识分子至少占了四分之一。
改变我们的传统思维,有利于我们更加关注这些被知识分子、领导干部实施家庭暴力的妇女们的实际生存状况。因为,对于这些妇女们来说,由于其家庭通常是认为有地位的家庭,这些妇女更爱面子,耻于将家庭暴力向社会维权组织诉说,更多将痛苦埋在心底,这就容易形成“马太效应”,妇女们越爱面子,丈夫就越肆无忌惮,家庭暴力就越严重。如果我们能意识到这一点,我们相关的妇女维权组织就可以主动深入这些家庭,了解她们的疾苦,鼓励她们出来说话,为她们排忧解难。
(杨涛)
2005 年9 月23 日 《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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