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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边天”权益有了更可靠的保障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5 年 0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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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8月28日上午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决定将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共九章六十一条,对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做了全面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并将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写进总则,以法律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

一、适应实际完善保障修正案体现时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法)是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全面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它是我国人权保护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使妇女法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妇女权益保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妇女法修改列入立法规划。经过两年多的努力,修改工作终于顺利完成。

 修改后的妇女法明确了执法主体,增强了法的适用性;突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妇女权益保障的重点,加强了法的针对性;加大了依法行政、依法维权的力度,提高了法的操作性;总结和借鉴了国内外妇女人权发展的成功经验,体现了法的时代性。

二、妇女法哪些地方作了修改?

(一)总则部分的修改

一是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进总则,履行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承诺。二是从“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三个层面,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强化责任,其中“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即指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三是规范了妇联的职能和作用,规定妇联组织享有“依据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等项权利。

(二)妇女权益领域的修改

政治权利方面,为了提高中国妇女的参政水平,在提高人大代表中的女性比例和培养选拔女干部、女性领导成员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的女性名额等方面做了规定。

文化教育权益方面,从消除教育领域的性别歧视和关注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等弱势群体方面作出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从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强化女职工怀孕、生育等特殊时期劳动保护、推进生育保险等方面作出规定。

财产权益方面,针对近年来各地集中反映的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男女不平等的问题,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规定的基础上,突出了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和相关经济利益的保护。

人身权利方面,立足于解决妇女人身权利保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完善妇女人身权利的保障制度,对利用妇女进行淫秽表演、在媒体中贬损妇女人格、性骚扰等予以禁止。

婚姻家庭权益方面,针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对家庭暴力的制裁缺乏可操作性,离婚妇女财产权益难以实现等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明确了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救助责任,加大了对离婚妇女财产权益的保护力度。

(三)对法律责任的修改

法律责任是此次修改妇女法的重点之一。考虑到原妇女法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制裁措施不够完整,救济途径不完善,操作性不强等不足,修改后的妇女法在内容上增设了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全局性保障措施,从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补充了原有的司法救济规定,完善了对妇女的救济途径。

三、妇女法修正案热点解读

禁止性骚扰

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对性骚扰说“不”。

性骚扰问题,在社会上受到极大关注,却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据有关方面介绍,目前性骚扰的地点大多发生在工作场所,少部分发生在公共场合或者私人场合;而职场性骚扰又大多发生于上下级之间,建立在权力地位不平等的基础上。全国妇联婚姻与家庭研究所关于北京市民遭受性骚扰情况的调查显示,接受调查的女性中有70%的人受到过性骚扰,54%的人听到过黄色笑话,29%的人遇到过有暴露癖的人,27%的人曾经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他人身体接触,8%的人曾经被别人偷窥,2%的人遇到过电话性骚扰。

修改后的法律明确规定对受到性骚扰侵害的妇女的救济渠道。“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首次将禁止性骚扰明确纳入法律规范之中,被许多专家视为这一立法领域的重大突破。

但有关专家表示,本法中关于性骚扰的规定非常简洁。原因在于“性骚扰”概念的复杂性,具体认定某行为是否为性骚扰还是难题。今后可能会通过一些具体的法规,包括在审理个案中的司法解释,来对性骚扰行为作进一步的界定。禁止性骚扰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只是立法的“初级阶段”,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比如,性骚扰的内涵是什么?具体的罚则是什么?其他相关法律如何跟进?还有专家认为,这一决定正式施行后,性骚扰的受害者要想通过打官司讨回公道,可能还会跟以前一样面临举证难的问题,“因为性骚扰多发生在私密的场合,言语和身体接触很难留下证据。”。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妇女法除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外,还要求“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并明确了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重要责任的机构和组织,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女方处于三个特殊时期男方无权提出离婚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禁止招生中的性别歧视

当前我国女性受教育程度总体上仍低于男性,许多贫困和流动人口中的女童不能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还存在歧视女性等情况。为此,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少年儿童完成义务教育。”

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

目前,妇女在劳动力市场受到歧视的现象比较普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落实也不到位,妇女享受社会保障和职工福利的程度总体上低于男性。修改后的法律从国家逐步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社会保险等制度以及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障等权益、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强化女职工特殊保护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并将“劳动权益”一章更名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同时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退休制度不得歧视妇女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少数单位在女职工退休问题上,采取带有一定歧视色彩的办法,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立法推行生育保险制度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我国将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并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2005 年9 月7 日        中国妇女网

来源: 中国妇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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