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北京某高校在读二年级女博士唐某走进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诉说自己的遭遇并寻求法律帮助。
今年30岁的唐博士在读博期间经学校批准办理了结婚手续,婚后几个月她出现了长时间子宫出血,经医院诊断不宜做人工流产,否则将永远丧失做母亲的能力。唐博士所在学校现行研究生管理规定“在校期间不允许生育”。唐博士请求休学生育的申请被校方严词拒绝,最后不得不退学离校。
唐博士曾想与学校对簿公堂,但想到自己的丈夫也在这个学校攻读博士学位,为了不影响丈夫的学业,她最终放弃了诉诸法律的权利。
“鱼和熊掌不可兼得”,这个比喻用在女博士完成学业和生育的选择上是再恰当不过了。目前,我国绝大多数高校在“禁止女博士在读书期间生育”的规定上仍没有丝毫松动的迹象。2005年1月22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邀请相关部门和法学家召开了“关于在校大学生婚育问题研讨会”,中心邀请到了教育部学生司、民政部及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国家和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户籍管理部门、全国妇联权益部、团中央学校工作部大学处、高等院校学生管理部门的有关同志以及部分专家和学者参加该研讨会。
法学家:“禁育”规定违反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权、受教育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法学和婚姻法学教授杨大文先生谈到,高等学校在校生的婚育问题是一个老问题,又是一个新问题。自1980年婚姻法通过后,教育部学生司曾就这个问题和他交换过意见,当时仅对学生的管理规定做了小幅度的改革,仅修改了与法律直接抵触的文字和提法,并把“未婚”作为学生就读的条件。20多年过去了,社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国的法制建设也在不断完善,我国参加了很多人权问题国际公约,在这些公约中规定人人享有生育权。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通过,2002年实施。再一个变化就是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我们的教育从过去的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转化,在校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数量也扩大了很多,所以在新的情况下对现行的教育管理规定应重新审势,进行新的思考,不应再用20年前的思维方式来讨论。
在校大学生的婚育问题中,目前“婚禁”的大门已打开,但还不彻底,仍是法外从严并有年龄的限制等。而“育禁”的大门关得依然很严,这就造成了女研究生只能在其受教育权和生育权之间任选其一,要么退学,要么流产。因此关于在校大学生的婚育问题中,目前突出的是研究生(含博士生)的生育问题,这个问题是到了应当解决的时候了。
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学副教授王磊谈到,高校的规定具有一定的管辖力,不属法律规范,而教育部的规定是否与行政许可法相冲突?是否有权作“禁婚”“禁育”的规定?教育部的规定在实践中也面临挑战。最近,天津的一个本科生和研究生公开结婚其实就是对教育部规定的公开对抗。现在教育部仍禁止在校本科生的结婚权和生育权,这实际上侵犯了女生的受教育平等权,我们可能看出男女生在生育权上是不平等的。同样,同龄的女大学生(含研究生和博士生)与非在校生之间生育权上不平等,委培生与非委培生之间也不平等。现行户籍制度和计生指标的规定方面不应对女学生与非学生区别对待。女生的生育权和受教育权都是宪法赋予她们的基本权力,应得到尊重,但现有的规定只能让她们择其一,这是应考虑的问题。我们应依法治教,教育部以及学校的管理理念和方法要与时俱进。当然,允许女研究生在校期间生育并不等于鼓励她们生育。
对于在校大学生的生育问题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采取弹性学习制和学分制,生育期间可保留学籍。
生育权人人平等成为共识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调研员顾海陆先生说,他们很重视大学生的生育问题,尤其是女研究生、女博士生的生育问题。为此,国家计生委还召集教育部和公安部以及学者召开过两次会议。他个人认为,所有大学生都应有生育权,即便没有结婚也应享有生育权。七年前,定生育指标,现在定生育计划,由此看出指导思想上发生了变化。由于北京较特殊,户口不在北京市的,就不在生育计划之列。那么集体户口算不算北京市户口?事实上除生育第二胎的外,即使是集体户口也应被纳入生育计划。原则上生育计划是由户口所在地给予,大学生的户口转到哪里就应由其审批列入生育计划之内。对于在校学生所生育子女的户籍问题,建议由教育部牵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户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联合发文。
户口问题的确令人头疼。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大学生毕业后没有就业的,其户口可以在学校保留两年。即使学生户口迁走了,但孩子的户口不迁走怎么办?按照户籍管理的规定,户口的迁移必须自己提出申请方可办理,任何人不得强制干预。如果学生不主动办理其本人以及在校所生育子女的户口迁移,这样势必给高校造成很大的管理压力和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和风险。
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的同志说,在校大学生结婚没有问题,因为现在不需要单位证明,完全能做到婚姻自由和自主。他个人认为,在校学生结婚不会影响学习,但生育则不同。高校的“禁育”规定反映了学生的法律权利与学校管理方法间的冲突和矛盾。对于在校大学生的生育权在法律上不应有限制,但因生育引起休学或延长学习时间,由于学校每年的招生名额有一定的限制,这样可能会造成教育资源的浪费。
教育部学生司综合处的官员说,教育部现正在修改学生的管理规定,新的规定中将无“结婚”和“生育”的字眼,但现实问题也不得不考虑。因为研究生大部分时间是与导师共同做课题,研究工作具有连贯性,如果研究生或博士生因生育中断了研究是一种教育资源的浪费。而且每年每个学校每个导师招收研究生和博士生都是有计划的,如果某些学生在学习期间因生育而休学或停学,就会扰乱整个育人计划。
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律师王竹青谈到,学校管理者不应限制学生的合法结婚和生育权利,重点应放在管理方式的改革,如采取严格毕业的方式,增强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控制的能力,采用疏导的方式而不是严格限制的方式。
出路:各部门规章衔接配合,彰显人性化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的张俊女士说,研究生的集体户口也属北京市正式户口,因户口不能随便迁移,因此不存在因户口的问题而影响在校研究生的生育问题。公安部门对在校学生所生子女的户口问题并没有额外的限制条件。在校学生生育可能会因户口问题产生这种情况:学生毕业走了,但孩子的户口却仍然留在学校,这样学校的负担太重。但她还是建议给在校的大龄女研究生、女博士生的生育暂时开一个口子,解决她们的实际问题。教育部也可以制定特殊的政策,如上大学时要求不迁户口,就业时才迁移户口,这样可以缓解高校对学生户籍管理的压力。这项建议得到各参会代表的一致赞同。户口问题对每个人都是很重要的问题,甚至一些考生将户口能从小城市迁移到大城市、从农村迁移到城市视为一种待遇,但户口的迁移造成了极大的行政浪费,而且还隐含着城市和农村以及不同地域间的差别对待,实际上也是一种歧视政策。她还认为对已婚、已生育的学生不应勒令退学或开除,相反应在更大范围内,更公开、更透明地来讨论这个问题,并制定相应政策合理配置生育指标、生育资源和生育福利。在校学生如果获得生育权,她们就有权领取到独生子女费,否则可以诉诸法律。
来自全国妇联权益部的赵明女士说,任何部门要制定政策和制度时都应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关于在校女研究生的生育问题,户籍管理部门说孩子上户口不成问题,教育部说他们不是具体的管理部门,而是由学校自行管理,计生委也说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就会给她们生育指标,由此看来,研究生的生育问题似乎已不是问题,但为什么在实践中却不是这样的呢?事实上问题出在各部委的规章之间不衔接、不配套。学校的管理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涉及到户口、住宿和管理问题,因此各部委及实务部门在制定政策、规定时应征求各方意见,使各部门的规定相互衔接和配套,或多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或联合发文件,以保障其可行性。而且各部委的政策和规章应更好地贯彻男女平等观念和社会性别意识。
结束语: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在校学生生育问题涉及到学校、计生委、户籍管理等多个方面,是个错综复杂的问题。
通过这次研讨会,我们欣喜地看到管理部门的法律观念正在加强。社会应该尊重女学生的受教育权、生育权、平等权的观念已达成共识,各相关管理部门正在积极探讨人性化的管理规定,相信不远的将来,女大学生可以在求学和生育上自主地决定自己的选择,“鱼和熊掌”可以兼得将成为现实。
相关法律规定: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
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禁止歧视妇女”。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权利”。
相关链接:部分高校对研究生婚育问题的规定
A大学研究生手册: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提倡晚婚。已婚研究生提倡晚育。除户口与工作关系在原单位的定向、委培女生外,其他女生在校期间不得生育。坚持生育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B大学研究生手册:怀孕三个月以上的女研究生,应休学或自动退学,按照深知管理的有关条款办理相应手续。
C大学研究生手册:已婚的研究生应提倡晚育。研究生在校期间因生育而不能参加规定的学习和其他活动,必须休学;如在规定的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坚持参加规定的学习和其他活动,由教务处提出,院长批准,予以退学。(陈虹伟)
《法制日报》 200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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