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女主管因怀孕被降职使用,工资降了一大截,后又被公司借故辞退。福田区法院判决,该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该女子孕期和哺乳期的工资2.24万元。
王女士于2003年8月入职深圳某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她的工作岗位是行政主管,每月工资2800元。一个月后,王女士发现自己已有近两个月的身孕,遂向公司说明了此事。10月,公司通知王女士要将她降为一般文员,月工资也降低到1200元。王女士表示,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在迫使其自动离职。2004年2月,公司宣称王女士在过去半年内工作表现未能满足公司的要求,宣布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王女士找到老板协商无果。她认为,自己被降职是因为公司对怀孕女职工的歧视,被解雇更是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于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庭裁决该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三个月通知,依法应给予王女士经济赔偿。该公司随后向福田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该公司陈述的理由是,王女士进入公司之时,对公司隐瞒了自己已经怀孕的事实。而根据公司不成文的人事惯例,孕期的女性是不可能被录用的。
深圳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咨询热线一位咨询员对记者称,公司如果以怀孕为理由解聘员工违反劳动法,而且女工只要在合同期内怀孕,合同须延续到哺乳期结束。(记者张国栋)
《南方都市报》 200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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