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想失去这份工作,可又觉得这样的规定太不尽人情了。”1月27日,刚刚走出大学校园的张小姐对记者说。
毕业于大连外国语学院的张小姐日前到沈阳的一家合资企业应聘,经过几轮筛选后在十几名应聘者中脱颖而出。
可是,准备签订就业协议时,她却发现协议中有条“三年内不准结婚”的规定。张小姐向主管人员询问,被告知这是公司一贯的规定,必须遵守,否则将不予聘用。“虽然我现在没考虑结婚的事情,但怎么能硬性规定我三年内不准结婚呢!”张小姐对此规定很是不满。
当日,记者拨通了该合资企业的电话咨询时,一名姓高的人事经理表示:这是公司对刚毕业的大学生职员培养的一条标准。她解释,公司一直是“以人为本,长期发展”的战略,所以非常注重对职员的培养。如果刚毕业的大学生在工作中考虑太多的“情感”等其他问题,就会影响其在企业工作的专注性和连续性,这样就无形增加了企业人才的成本支出。“其实公司的规定很人性化,工作三年以后就没有限制了,而且那时候也才二十六七岁,再谈恋爱也不晚啊!”高经理解释说。
就此问题,市妇联权益处的工作人员表示,企业类似这种“几年内不准结婚、不准怀孕”的硬性规定,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企业和用人单位虽然有用工自主权,但是一切都必须在合乎法律规定的前提之下。用人单位是无权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理由辞退女性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要求签订此类协议,求职者可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姜虹)
《沈阳日报》 200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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