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法者吊销记者证,5年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
记者:有的媒体记者没有新闻记者证也在采访,如何看待这一现象?
新闻报刊司:未持证采访的违规现象确实存在,这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媒体发行、经营人员违规从事采访活动,对此国家予以明令禁止,我们将继续加大力度严格管理。另一种情况是个别媒体因各种原因没有及时为新闻采编人员申领记者证,这不利于保护记者及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一直严格要求新闻媒体为所有符合条件的新闻采编人员及时申领新闻记者证。今年还将进一步完善新闻记者证管理措施,修订《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将继续坚持持新闻记者证从事新闻采访工作的要求,规范新闻采访秩序,维护新闻机构、新闻从业者和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也希望媒体从业人员遵守有关规定,这既是维护记者本身权益的需要,也是规范新闻采访秩序的要求。
记者:如何识别假记者证?基层单位和群众遇到持有假记者证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新闻报刊司:基层单位和群众若要核实记者证真伪,可以通过我们前面谈到的证件本身的防伪标志识别判断,也可以登录“中国记者网”,输入持证人身份证号、记者证统一编号、单位名称、姓名中的任意两项,进行核实。如果发现持有假证采访的问题,应该及时向当地新闻出版局举报,对于以假证搞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在注意保存证据的同时,可向当地公安部门举报。
记者:有个别记者在一家媒体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被开除后,又换一家媒体“重操旧业”,如何加强证件等方面管理避免此类问题?
新闻报刊司:我们目前正在抓紧完善新闻从业人员不良记录数据库,将存在不良记录的人员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开通报。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对不良从业人员实行分级管理:第一级是情节恶劣的,终身禁入新闻采编工作,具体包括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新闻记者,以及假冒记者身份敲诈勒索的人员。第二级是情节严重的,吊销新闻记者证,5年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具体包括以新闻报道名义搞有偿新闻、强拉广告或者向采访对象索取不正当利益的。第三级是轻微违规行为的,要对持证记者提供批评、警告,在行业内进行公开通报。
记者:新版记者证新增了“各级人民政府应为持本证进行采访的新闻工作者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的内容,主要考虑是什么?
新闻报刊司:我们认为,媒体客观公正的采访报道和依法进行舆论监督是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在新闻记者证上增加这一内容是适应国家近年来对新闻工作更加公开、更加透明的要求,特别是适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的要求确定下来的,各级政府部门需充分尊重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的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新闻机构及其采编人员依法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各级人民政府应为合法的新闻采编活动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及时主动地公开信息或向采访记者提供涉及采访事件的真实信息,不得对业经核实的合法新闻机构及其采编人员封锁消息、隐瞒事实,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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