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的项目特征
游泳具有很广泛的适应性,所有的残疾人运动员都可以进行练习和锻炼,加快身体康复,体验水中乐趣,增强对生活的信心和热爱。残疾人游泳运动和普通人游泳运动一样,不同的是他们要克服自身的不足,去完成和常人一样的游行。视力障碍的运动员通过对水线的触觉,把握游行方向完成比赛,可以锻炼他们敏锐的触觉和听力,弥补视力的不足;肢体残疾的运动员,在游泳中只能使用单手/单脚,或者只有双手/双脚游行,可以提高他们的身体平衡能力,强化肢体力量;智障的运动员通过游泳动作的刺激,可以促进自我控制能力的改善。
残疾人游泳比赛也是运动员之间水中竞速的比赛,但与正常人的游泳运动相比,残疾运动员需要用残缺的肢体在水中搏击,克服身体的不平衡和各种障碍,具有很强的感染力。
游泳竞赛规则要点
由于身体障碍的限制,残疾人游泳比赛的规则以及竞赛组织都有相应的特殊规定和服务要求。
赛场协助人员
赛场工作人员只能单独协助运动员完成出入水动作,而不可进行口头交流。对于有视觉障碍的运动员按要求可在个人比赛和接力比赛中有一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引导。例如:允许其在总裁判长发出长哨后,发令员发出“各就各位”口令前,由引导员帮助确定方向。全盲运动员比赛过程中接近池壁时,由引导员利用提示棒(竹竿一端绑上海绵)敲击运动员背部提示。
比赛出发
残疾人游泳比赛的自由泳、蛙泳、蝶泳和个人混合泳比赛均采用跳台入水,仰泳和混合泳在水中出发。对残疾运动员允许的特殊规则有:
(1)在发令员发出长哨后,发出“各就各位”之前,允许有视觉障碍的运动员先确定其方向;
(2)对于保持平衡困难的运动员,允许辅助人员协助在起跳台上保持平衡。如:扶住手、腿等;
(3)允许运动员在跳台边起跳入水;
(4)下肢残疾的运动员可在起跳台上采用坐姿;
(5)运动员可在水中出发,但要求在发令员发出出发信号前有一手触池壁;
(6)如果运动员无法自己触及池壁,可使用辅助器具,但应经技术代表检查,确保安全;
(7)S1,S2,S3级运动员在听到出发命令前,可用器具将脚固定在池壁上,但不允许使用任何推动力;
(8)运动员为听力残疾者,允许向运动员传递非语言出发信号。
其他特殊规定
比赛按规定出发后,途中竞速的特殊规则有:
(1)视力残疾的运动员在出发或转身时误入一条未使用泳道,可允许其在该泳道上完成比赛;如果有必要应要求该运动员回到正确泳道,可在确认运动员的名字后给出语言提示,但不应干扰其他运动员比赛。
(2)蛙泳中对于无法用脚蹬池壁的运动员,允许在开始和转身时采用不对称挥臂姿势;腿部残疾的运动员,不要求腿在发力时呈外蹬姿势。
(3)自由泳接力比赛中游蛙泳的运动员:
①相当于或低于S级的SB级运动员可参加自由泳接力比赛使用蛙泳姿势,但运动员应保持S级;
②高于S级的SB级运动员只能参加高一级的自由泳比赛。
(4)如果视力残疾者无意中违规影响比赛,裁判员有权判部分运动员重赛;如果是在决赛中,裁判员应判重赛。
(5)视力残疾的接力队采用分级分数计分,每个队员有一定的分级分数,例如:S11队员为11分,S12队员为12分等等,4×100米接力赛的4名运动员合计的残疾总分数不得超过49分。
(6)功能残疾运动员的接力赛团队采用分级计分。每个队员有一定的分级分数,例如S6级队员为6分,S10级队员为10分等等。功能残疾运动员4×50米接力赛的团队分级分数不得超过20分;4×100米总分不超过34分;盲人组总分不能超过49分。
参赛运动员的分级
在残疾人奥运会的竞赛组织工作中,对参赛运动员进行医学功能分级是竞赛工作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根据运动员的功能能力进行系统的医学功能分级,是残奥会有别于奥运会的一个重要特点。进行医学功能分级的宗旨在于维护体育的公平竞争原则,提高残疾人体育运动的竞技性和竞争性。通常情况下,在比赛之前和比赛过程中对参赛选手进行医学功能分级鉴定。
游泳是唯一的各种残疾的运动员都可以参加比赛的项目,包括肢体残疾、视力障碍、脊椎损伤、智力障碍等等。
智力障碍的运动员,如果符合国际弱智人体育协会的鉴定,游泳比赛将其定为S14级。
视力障碍的运动员根据他们视力的丧失程度被分成三个级别B1,B2和B3级。在残疾人游泳比赛中运动员分别参加11级、12级、13级三个级别的比赛,分别对应B1,B2和B3级,具体标准如下:
B1级:双眼无感光,或仅有光感但在任何距离、任何方向均不能辨认手的形状。
B2级:视力为从能识别手的形状到0.03和/或视野小于5°。
B3级:视力从0.03以上到0.1和/或视野大于5度小于20°。
对其他残疾类别的残疾运动员将进行综合功能分级。根据运动员的伤残情况以及水中的运动能力给予相应的综合评判记分,然后根据总分结果进行分级。测试内容:包括陆上和水中功能两种测试。截肢运动员则根据其截肢的部位以及残肢保留的长度,对照分级标准直接分级。 残疾运动员游泳分为:S级(自由泳、仰泳、蝶泳);SB级(蛙泳);SM级(混合泳)。S和SM分为10个级别,SB分为9个级别。 S和SB级其总分分别为300和285分;SM级则是根据运动员的S和SB的级别,按公式计算。公式为:(3דS”+1דSB”)÷4=SM级别。
运动员在300分或285分的基础上,根据残疾运动员的肌力测试、功能障碍评定、划水动作和转身蹬池壁的测试进行减分,残疾程度越重的运动员减得分数越多。例如,只剩40~65分的运动员将分在S1级;只减掉少数分,还有266~285分的运动员,则分在S10级。大致的分级标准如下:
S1 SB1 SM1
运动员四肢有严重的协调问题,或者不能使用他们的腿、躯体、手,只能稍微活动肩,上下肢运动功能严重受限,下肢推进力受限。游泳中,运动员通常使用背部游动。
S2 SB1 SM2
运动员能用他们的胳膊,但不能用手、腿或者躯体,或者有严重的四肢协调问题。
S3 SB2 SM3
运动员能适当地用胳膊划水,但不能用腿或躯体;运动员四肢有严重的协调问题,或者严重的四肢短缺以及残体非常短的四肢高位截肢。
S4 SB3 SM4
运动员能使用胳膊,并且手的力量非常的微弱,但不能用他们的躯体或腿;运动员有协调问题,影响四肢,但主要是腿;运动员三肢短缺。
S5 SB4 SM5
运动员能用他们所有的胳膊和手划水,但不能没有躯体或者腿功能;运动员有手足协调问题。
S6 SB5 SM6
运动员能完全使用双臂和双手,以及一些躯体控制,但没有腿功能;运动员有协调问题;运动员同侧两肢截肢;矮小症的特定类型(女性小于130厘米,男性小于137厘米)。
S7 SB6 SM7
运动员能完全使用他们的胳膊和躯体,以及一些腿功能;身体的同一侧有协调或者软弱问题;两肢高位截肢。
S8 SB7 SM8
运动员能完全使用他们的胳膊和躯体,以及一些腿功能;两肢截肢;或者一个胳膊不能使用。
S9 SB8 SM9
运动员只有一只腿非常微弱;或者有很轻的协调问题;或者有一肢截肢。
S10 SB9 SM10
运动员腿有轻度软弱;运动员关节的灵活运动受到严重限制;运动员双脚畸形,或者一肢的小肢截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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