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径竞赛规则要点
残奥会田径竞赛规则,依据国际田径联合会规则(IAAF),国际残奥会田径规则(IPC),截肢(ISOD)、轮椅(ISMWSF)、脑瘫(CP-ISRA)和盲人(IBSA)比赛特殊规则进行。上述规则中包括对医学功能分级、竞赛使用轮椅以及其他辅助装备及比赛的技术等方面的规定。由于参赛运动员残疾类别多,各项目设置的组别也多,因此其竞赛组织更为复杂,对于竞赛中的技术方面规定更具特殊性。
径赛项目(T)
(1)T11级别视力障碍运动员,须佩戴不透明眼镜或其他替代品参加比赛。
(2)T11、T12级别视力障碍运动员由引导员陪伴进入比赛区域,并在其帮助下完成比赛。每位运动员占用2条跑道,引导员必须穿着由组委会提供的颜色统一的背心,以便清楚地与运动员区分开来。
(3)引导的方法由运动员选择。他/她可以选择使用绳链引导,也可以接受引导员的语言引导。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和引导员被看作是一个集体。当运动员冲过终点线时,引导员必须在其后面。不论使用哪种引导方法,运动员和引导员之间的距离始终不能超过0.5米。400米以及更长距离的比赛,允许使用2名引导员。
(4)T11级别视力障碍运动员,比赛中允许有声音信号,但不允许对现有设施做视觉上的修改,如:油漆、粉笔、粉末、锥体、旗帜等。在运用声音辅助的项目比赛时(例如:跳远),要求观众完全安静。而T12、T13级别视力障碍运动员,则允许对现有设施做视觉上的修改;T12级也可用声音信号。
(5)在接力比赛中,轮椅运动员交接方式必须是触及下一个运动员身体的任何一部分;而站立组的运动员使用接力棒。
(6)轮椅竞速比赛中,一旦超越运动员轮椅的前轮出现在被超越的运动员视野之内,被超越者不准妨碍或阻挡超越运动员。
(7)轮椅运动员要确保不在比赛场地和热身场地排尿,否则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8)800米以上轮椅竞速项目中,运动员应该能够手工转动前轮的左右转向。
(9)除了T42、T43、T44级运动员在径赛项目中必须穿戴假肢外,其他项目,可选择性穿戴假肢。
(10)T11和T12级别运动员参加公路赛跑项目时(马拉松),最多可使用4名引导员,但更换地点须在10公里、20公里、30公里处。运动员和他们的引导员在饮料站可得到服务。
田赛项目 (F)
(1)F11级别运动员须佩戴不透明眼镜或其他替代品参加比赛。F11、F12级别运动员,在比赛中允许引导员言语帮助,明确投掷方位,但不能干扰裁判员的工作。
(2)不同性别和级别的运动员在投掷比赛中使用不同重量的器械。
(3)F32~F34级别脑瘫和F51~
F58级别脊髓损伤运动员,坐在适合个人残疾特点的投掷凳上完成比赛。规则允许使用固定装置将投掷凳稳固在投掷圈内。用于支撑投掷凳的任何部分,不能超出投掷圈或接触投掷圈外的场地。
(4)F32~34、F51~F56级别采用坐姿比赛的运动员在投掷过程中臀部始终应与垫子或座位保持接触,直到投掷器械出手。
(5)比赛必须使用批准的固定装置,若在投掷时固定装置折断,只要运动员是按规则进行的,则不算失败,须给与重新试掷的机会;若运动员因此而失去平衡造成犯规,也不算失败,须给与重新试掷的机会。
(6)F52和F53级运动员参加投掷比赛,非投掷臂可以使用皮带或戴手套并固定在投掷凳上。
(7)跳高比赛。F11级运动员在开始跑近起跳线之前,可以触摸杆以确定方向,若这样做时移动了杆,不应算作试跳。F12级运动员经批准可在杆上放一视觉帮助物,也可以通过陪同或引导员确定方向,以不影响裁判工作为宜。
(8)所有运动员应服从“IPC田径运动员部分”中有关兴奋剂的规则。
参赛运动员的分级
残奥会田径项目运动员的分级标准分别由国际斯托克·曼德维尔轮椅运动委员会(ISMWSF)、国际残疾人体育运动联合会(ISOD)、国际脑瘫人体育运动娱乐协会(CP-ISRA)、国际盲人体育运动协会(IBSA)医学委员会来制定。对运动员参赛最低标准的限制主要从双上肢和下肢肌力丧失的程度、关节活动范围以及其他方面运动功能障碍等因素考虑,这个标准适用于脊髓损伤、脑瘫、截肢和其他肢体残疾的运动员。每一残疾类别的运动员因其功能障碍程度的差异又分为不同的级别,在表述中的符号F代表田赛,T代表径赛,数字代表类别和级别,具体如下:
(1)视力障碍运动员
视力障碍运动员无论参加田赛还是径赛均分为3个级别。11级的运动员双眼无感光,全盲;12级运动员的视力为从能识别手的形状到0.03和/或视野小于5°;13级运动员的视力从0.03以上到0.1和/或视野大于5°小于20°。分级别测试的运动员的眼睛应为最佳已校正的视力。
(2)脑瘫运动员
脑瘫运动员在田赛和径赛项目中均分为8个级别,分别为31~38级。其中31~34级别为残疾程度相对较重的运动员,在比赛时需要使用轮椅;35~38级别的运动员在比赛时不需要使用轮椅。
(3)脊髓损伤运动员按照残疾程度从重到轻,田赛分为F51~58级,径赛为T51~54级。
(4)截肢运动员
截肢运动员无论是参加田赛还是径赛,均分为9个级别,分别参加轮椅和非轮椅组比赛。
(5)其他肢体残疾运动员,在标准中表示符号为LAF和LAT,参加田赛的运动员共分6个级别,其中LAF1、LAF2、LAF3、LAF4级的一些运动员可以参加轮椅组比赛;径赛分4个级别,其中LAT1、LAT2级别为轮椅组。
另外,参加径赛项目和田赛中跳跃项目,以及投掷项目中非投掷上肢残疾的运动员,如果仅腕关节僵硬或腕关节及手功能障碍,不符合最低参赛标准。
残奥会田径的项目特征
田径运动包括走、跑、跳跃、投掷四个类型的项目,而不同类型的项目对运动员的技能和体能的要求是不一样的。走、跑项目以竞速为目的,比赛距离相等所耗时间少者为胜;跳跃、投掷项目的目的是追求最大的高度和远度。对于观众而言,残疾人田径运动员残缺的身体、顽强的意志、卓越的运动能力展示了人类生命的潜能,折射出人类不可抗拒的精神力量,从而吸引了人们观看田径比赛,喜欢田径运动。
自1960年首届残奥会开始设置田径比赛以来,如何保证运动员在平等的条件下参赛,如何使竞赛项目更适合运动员身体障碍的局限,是组织者们始终追求的目标。在这个过程中,医学功能分级和竞赛规则的逐步完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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