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推进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是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重要举措。公安部对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推动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一直高度重视。2003年9月1日,出台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其中“允许左下肢残疾但其他肢体健全的残疾人驾驶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满足了部分残疾人驾车出行的需求。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进一步扩大了允许左下肢残疾人驾驶车辆的范围,由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扩大为包括小型载货汽车在内的所有小型自动挡汽车,满足了更多残疾人驾驶自动挡载货汽车运营谋生的需求。此后,会同、配合中国残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卫生部、质检总局、认监委等有关部门进一步推动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2007年,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了《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操纵辅助装置》国家标准,该标准于2008年3月1日实施。2008年12月,公安部和中国残联专门就推动此项工作进行商谈,对各部门进一步加强协调,尽快为残疾人驾驶汽车政策出台创造条件进行研究。今年以来,公安部交管局就推动右下肢和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及时向中国残联有关部门作了反馈。同时,会同中国残联有关部门收集和整理了美国、德国、意大利、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关于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以便充分借鉴先进做法,大力推动我国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
能够让更多的残疾人驾驶汽车,保障他们的自身安全,是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什么样的汽车适合残疾人驾驶,安装的辅助装置怎样才更安全,怎样才能帮助残疾人更好地掌握安全驾车技能,需要有相关标准和办法。当前,这方面工作还需加快进度。公安部交管局将进一步研究完善残疾人驾驶汽车考试办法,尽快出台相关规定,指导各地落实无障碍通道建设,设立残疾人优先服务窗口,为残疾人办理牌证等业务提供更大的便利。同时,继续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车辆生产和改装、辅助装置生产与检测、驾驶人身体残疾评估、驾驶技能培训等工作,让更多的残疾人能尽早驾驶汽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