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主导下的违法占地行为,严重侵蚀着我国有限的耕地资源,直接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也使中央的宏观调控政策无法落实。面对失地农民的困境,面对宏观调控的大局,一些本该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政府却成了“甩手掌柜”,甚至是土地违法的主体。对这样的地方政府责任人必须严惩,对这种行为必须重拳打击!
今年以来,针对土地违法问题,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标本兼治的措施,特别是刚刚出台的土地调控新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在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方面的责任,强调由省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同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以遏制地方政府盲目扩大征地规模的冲动。当前,关键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好这些政策措施。新华社发
两部门要求尽快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保体系
社保不落实不准征地
征地报批前,社保事项要走告知听证程序
社保费用须按时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专户
“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这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日前联合做出的规定。两部门明确要求,尽快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保体系。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近年来先后下发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作为改革征地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并要求各地尽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按有关文件精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总责,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两部门明确提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各市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各市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要及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农民个人、农村集体之间的分配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个人缴费部分在农民个人所得中直接缴纳。
两部门明确提出,要严格执行国发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就上述情况作出说明。被征地农民社保所需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标准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或统筹账户。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核定和资金发放管理。(记者于猛、白天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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